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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效率抗辩的适用条件分析

发布日期:2012-02-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西部法学评论》2010年第6期
【摘要】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已经为经营者集中效率抗辩的法律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可操作空间。但是效率抗辩的有效展开尚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包括考虑效率是否为集中所特有、效率是否具有可证实性、效率的取得是否具备及时性、效率是否来源于反竞争的产出或服务减少以及在垄断或接近垄断的集中案件中是否适用效率抗辩等。
【关键词】经营者集中;效率抗辩;生产效率;动态效率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规制是各国反垄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集中却具有促进效率和减损竞争的双重性质:一方面能够通过扩大规模和整合资源实现规模经济;另一方面也可能增加经营者的市场势力、扩大相关市场上经营者共谋的风险。如何对两者加以权衡,已经成为反垄断经济学和反垄断法的重要研究课题。在这一过程中,有一个趋势非常值得关注,那就是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在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中允许进行效率抗辩,并通过立法或指南的形式将这一内容固定下来。效率抗辩,顾名思义,就是允许经营者利用集中产生的效率效果抗辩集中的反竞争效果,进而主张集中可以取得豁免。我国《反垄断法》已对经营者集中进行了专章规定,并建立起了一套针对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机制。根据《反垄断法》第27条的规定,在审查经营者集中时,除了需要考虑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和市场控制力、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以及市场进入等因素,还需要考虑经营者集中对技术进步的影响和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等因素。第28条还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法律上所说的“对技术进步的影响”、“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和“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实际上包含了对效率因素的考量,从而为我国建立系统的效率抗辩法律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可操作空间。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效率都能够成为抗辩因素,也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适用效率抗辩都可能产生正的福利效应。效率抗辩的展开,尚需要满足一定的适用条件。从世界各国的规定以及发展趋势来看,经营者集中效率抗辩的法律适用至少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效率是否为集中所特有;(2)效率的可证实性;(3)效率的及时性;(4)不来源于反竞争的产出或服务减少;(5)在垄断或接近垄断的集中案件中是否适用。我国经营者集中效率抗辩制度的有效建立,也有必要对这些因素加以考虑。

  一、效率是否必须为集中所特有

  在允许实施效率抗辩的国家和地区,几乎都要求所主张的效率是集中所特有的效率。比如美国2010年最新修订的横向合并指南规定:“当局仅考虑通过合并产生的效率,而且它们是在没有合并的情况下或采取不具有反竞争影响的其他方式时不能产生的效率。这种效率可被称为合并特有的效率(Merger-specific efficiencies)”欧盟2004年的横向合并指南第85条也明确规定:“效率只有在是合并的直接后果,并且通过其他具有更小反竞争效果的方式不能获得类似程度效率的情况下,才与合并的竞争性评价相关。在这些情况下,效率才被认为是由合并产生的,因此是合并所特有的(merger—specific)”。

  除了集中之外,企业还可以通过许多其他途径获得效率,比如内部扩张、合资、签订许可协议、专业化协议和租赁协议等。如果通过这些方式能够获得比当前合并更大的或同等的效率,那么合并将不能获得通过,因为这些方式相比于当前的合并具有更小的反竞争效果。这就是各国规定效率必须为合并所特有的根本原因。但是除集中以外的其他方式必须具有实现的现实可能性,如果仅仅具有理论上的可能,将不足以推翻效率抗辩的适用。比如美国2010年横向合并指南规定:“作为可以替代合并的方式,当局仅考虑对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它们所处的市场条件下具有可行性的方式。如果一种方式仅是理论上的,当局不会将之视为具有较少限制竞争后果的方式。”欧盟横向合并指南第85条也规定:“委员会只考虑那些对当前合并方所处商业环境而言具有合理可行性的替代方式。”

  但是,“过于严格地适用‘合并所特有’的条件将会妨碍企业快速地提高效率,而该效率对于企业增强自身在国内外的竞争力可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毕竟,合并是企业获取效率的一个重要手段。”{1}企业不通过内部扩张或利用市场的方式提高效率,并不一定是为了排除或限制竞争,也可能具有效率上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表现为:第一,集中相对于合同这种市场方式具有交易成本优势。受制于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倾向,以及市场中存在的各种不确定性,合同方式在很多情况下不能获得与集中相等的效率。集中的交易成本优势在现代社会的交易活动中更加明显。在经济全球化的冲击下,知识、技能与产业链优势已经在市场竞争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合并已经不仅仅是希图取得资产或股份,还在于获得知识型的技术和人才、最佳的商业实践、运营方式以及消费者网络等,而这些优势通过市场化的合同方式非常难以取得。知识型的设备、技术和人才需要不断增加投入加以改进,而一旦投入市场,很容易造成搭便车的行为,因此知识型技术和设备的交易相对较少。典型的比如知识产权的交易。通过合同许可的方式获得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交易双方也倾向于保留自己的核心技术,而集中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解决此类问题,大大缩减交易成本。第二,内部扩张可能造成社会资源浪费。如果一个企业所在的市场产能已经过剩,企业将没有动机通过扩大基础设施来开发和利用新技术,增加产能也将导致利润下降,从而使内部扩张无利可图。在特定市场条件下,内部扩张不仅造成扩张企业本身的资源浪费,也可能导致原本可以被收购的企业的资源浪费,而通过合并,企业可获得竞争者的经营网络,从而取得实质性效率。第三,集中相比内部扩张而言具有时间优势。通过内部扩张的方式提高效率,需要进行大量的前期投资,甚至投入许多沉没成本,并需要长期才能显示实际效果;而合并会大大缩减获取效率的时间。在企业实施一定的发展战略或者在特定的市场机遇下,通过合并的方式快速获取效率和竞争力就具有很强的合理性。

  二、效率的可证实性

  效率的可证实性因效率种类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我们可以将效率初步分成宏观效率和微观效率两大类。宏观效率是指社会整体经济的运行效率,类似于社会整体效率。微观效率是在局部市场均衡中产生的效率,可再细分为分配效率、生产效率、动态效率和其他效率四类。分配效率又称配置效率。在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经营者都在边际成本之上定价,没有能力提高价格降低产量,产品得以在均衡条件下出清,资源得到最优化配置,因此具有最佳分配效率。但是在不完全竞争条件下,经营者能够通过提高自己的市场势力抬高价格,降低产量,从而导致一定的福利损失,该福利损失即是“配置无效率”。因此分配效率主要在衡量经营者集中的反竞争影响时进行考虑,而不作为可以抗辩的一个效率因素。生产效率是指在相同的成本投入下获得更高的产出,或者是通过更少的成本投入获得同等产出,即意味着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比率。这是效率概念在经济学上最常用的意义。动态效率也可称为创新效率,是指经营者引入新产品和新技术而产生的效率。在知识经济和高科技产业日益受重视且迅猛发展的今天,动态效率在各国的反垄断实践中也已经越来越受关注。其他效率则泛指前三种效率以外的其他效率,比如交易成本效率、销售及广告效率、采购效率、管理效率等等。总体而言,可以认为生产效率、动态效率和其他效率的可证实性依次减弱,而各国对生产效率中可在短期内获得的可变生产成本效率最为关注和重视。下文对生产效率、动态效率和其他效率的可证实性展开分别讨论。

  (一)生产效率

  相比于其他效率,在现有的经济学测量水平下,生产效率最容易衡量并得到证实,因此生产效率是所有效率种类里面最没有争议的一类效率,接受效率抗辩的国家和地区都将其视为最重要的效率抗辩因素。美国横向合并指南指出:某些类型的效率比较易于被感知,而且也比其他类型的效率更重要。比如,合并企业在过去各自拥有的设备因合并后改变了生产方向而产生的效率,如果它们能够使合并企业降低生产边际成本,就易于证明是合并特有的效率,而且是显着的效率,这种效率一般很少能够通过反竞争中的减少产出而得以实现。

  生产效率还可以细分为因可变生产成本节约而产生的效率(可变成本效率)和因固定生产成本节约而产生的效率(固定成本效率)。做这样的区分是因为前一种效率可能会对产品价格产生直接影响,而后一种效率只影响固定成本,与产量无关,因此不会改变企业的价格决策,消费者并不能因此获得直接的好处。[1]但是固定成本的节约会给企业本身带来效率好处,并增加利润,因此生产者福利会有所增加,尽管消费者福利可能并不因此有所增进。“如果竞争主管当局比较重视消费者福利,或者竞争法要求企业把改进效率的部分收益转让给消费者,那么就应该比较看轻主要来自于固定成本节约的效率改进。”{2}实际上消费者福利导向的国家也是如此规定的。比如欧盟横向合并指南第80条规定:“在确定效率是否会对消费者有益时,因可变或边际成本的降低而导致的成本效率比固定成本降低而产生的效率更相关;基本上,前者更有可能为消费者带来更低的价格。”而在加拿大的横向合并指南中,尽管有可变成本和固定成本之分,但是并没有对两者的优劣作出区分,其第8.13条还特别指出“可变成本和固定成本都与分析相关,因为两者都会产生生产者剩余(尽管通常认为只有可变成本或边际成本节约会导致价格的降低)”。

  (二)动态效率

  动态效率是通过新技术的创新、发展和扩散而产生的成本节约或产品改进,在高科技产业中尤为明显。如有学者指出的,“效率分析的很大一部分集中于研发效率。研发效率具有巨大的潜能,但是因为他们只是提供未来的产品,因此存在巨大的举证责任问题。”{3}由于相对于生产效率而言动态效率的可证实性较弱,各国对于动态效率尽管普遍承认,但是大多抱有迟疑的态度。美国2010年横向合并指南指出:“与研究和开发相关的成本节约效率可能是显着的,但不是‘可识别效率’,因为它们难以得到证明,而且也许就是反竞争的限制产出的结果”。相比而言,欧盟对动态效率的态度要开明很多,其横向合并指南第81条规定:“消费者也可能从新的或改进的产品或服务中受益,比如因为研发和创新而导致的效率收益。为了发展新产品而设立合资公司,就有可能带来这类效率,委员会可以纳入考虑。”

  对动态效率持保守态度,主要是因为其难以证实和量化。但是仅仅因为动态效率难以证实和量化,就排斥动态效率的适用显得不合常理。虽然动态效率的提高在短期内可能难以显现,但是在长期可能会给消费者带来更高的福利,表现为更多的产品选择、更高的质量和更低的价格。有学者甚至认为“即使动态效率并不必然导致价格降低,也应该予以考虑”,{4}这是因为质量的提高和选择的增多也是一种消费者福利,与降价给消费者带来的好处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加拿大合并指南做了与此类观点相似的规定,其8.15条指出:“获得动态效率对于竞争形势的总体发展和加拿大经济的国际竞争力都具有决定性作用。因为动态效率通常很难衡量,因此竞争局将主要依靠正常业务范围内的文件来衡量该效率的有效性。动态效率将主要从定性角度加以考量”。

  (三)其他效率

  除了生产效率和动态效率之外,集中还可能产生交易成本效率、销售及广告效率、技术和标准化效率、网络效率、采购效率、管理效率和融资效率等。{5}这些效率有的已在立法和指南中体现,有的还处于学理讨论范围之内。但是其中有些效率已经越来越凸显其重要性,下面对几类比较重要的效率因素加以讨论。

  1.交易成本效率

  新制度经济学和交易费用经济学在最近几十年的迅猛发展,为经营者集中的交易成本效率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支撑。集中通过缩减中间环节,减少了交易的不确定性,在很大程度上节约了交易的成本,促进了效率的提高。尽管美国和欧盟的立法和指南都没有对交易成本效率作出反应,但是在加拿大的合并指南中,已经间接地承认了该效率。加拿大合并指南将交易成本效率作为生产效率的一部分,在8.13条中规定生产效率包括“将新的活动整合到企业中而产生的成本节约”,并在其注释中进一步说明:“这些节约包括先前通过合同由第三方提供投入品、销售和服务的交易成本节约。”

  2.销售和广告效率

  产品的营销网络和广告效应在现代商业社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一项产品或服务的成功推出和推广,离不开广告和促销。集中能够整合企业间的营销网络,扩大企业的宣传范围和力度,因此可以增加企业的销售和广告效率。如前文所述,加拿大合并指南明确地承认了销售效率和广告效率。欧盟横向合并指南也提到了销售效率,在第80条指出“生产或销售上的成本节约能够使合并企业在合并后具有降价的能力和动力”。而美国的横向合并指南则完全没有对销售及广告效率作出规定。该类效率同样面临着难以证实的问题,而且也很难证明其为合并所特有。但是考虑到销售及广告在商业实践中的重要作用,不应当完全否认其可抗辩性。

  3.采购、管理和融资效率

  采购、管理和融资效率在美国横向合并指南中被认为“很少被视为合并所特有或可证实,或者因为其他原因不被视为是可认知的效率。”甚至在加拿大的《竞争法》中,也规定“仅仅因为收入在两个或两个人以上再分配不构成效率”,[2]其中就包括收入在供应商和合并企业之间的再分配,即合并后的企业具备更强的谈判能力,从而可以要求更多的报酬优惠和折扣。但是“此类成本效率不应该草率地被忽视,因为在现实世界中他们确实存在并且可能在数量上非常巨大。”{6}一项研究报告表明,采购协同效应经常占到合并所实现的协同效应总值的50%。{7}集中通常会导致更大的采购量,而采购量的增加会降低采购产品的单位价格。更可观的是,集中后的采购整合会带来更佳的采购和买卖商业实践,降低采购产品的成本,导致企业的原材料投入和生产成本降低,进而有可能降低产品价格。在这个意义上,采购效率具有促进消费者福利的作用。但是采购协同效应也可能会导致合并企业市场势力的增强,造成对特定投入品的采购垄断,危及上下游企业的正常运营。因此需要对集中后买卖双方的力量进行对比,如果市场上已经存在强大的供应商,那么合并后的企业将增强买方力量,由此产生的合并企业的私人利益也可能会转化为社会利益。

  至于管理效率不被承认的原因,主要在于很难证实其为合并所特有,并且管理效率作为一项固定成本节约,不太容易转移给消费者。但是也有学者指出,“在现实中确实存在一些管理比其他的管理更能节约成本。忽视能够产生优良管理的效率,意味着对现实中的一个重要效率组成部分熟视无睹。”{8}美国前联邦贸易委员会委员Thomas Leary也认为,“创新或管理效率可能是决定一个公司成功与否的最重要变量……然而,我们并没有在合并案件中公开地将它们纳入考虑。”{9}尽管要准确地衡量合并所带来的管理效率非常困难,但是仍然存在一些相对可行的办法。比如可以对合并企业过去的管理情况以及被合并方主要管理层的行为轨迹进行比较和分析,从而推断他们是否可能会给合并后的企业带来更大的管理效率。

  如前文所述,加拿大的合并指南中对融资效率做了肯定性的规定,美国横向合并指南中则认为其很少为合并所特有,并很难被认知。但是实证研究却表明:拥有十亿以上资产的公司平均要比只拥有两亿资产的公司低6%的融资成本;而拥有两亿资产的公司,要比只拥有五百万资产的公司大约低12%的融资成本。{10}从这些成本节约有可能会通过降价的方式传导至消费者这一角度来看,没有理由因为存在证实上的困难就对它们视而不见。

  除了以上讨论的几类效率之外,还有网络效率、技术与标准化效率等。这些效率的可证实性更弱,而且很可能同时带来严重的反竞争效果。比如网络效率有可能给经营者带来超额的生产者剩余,表现为网络的“锁定效应”和“冒尖效应”,即消费者一旦选择了一个网络,受制于路径依赖和消费习惯,就不太会转移到新的网络;而那些还没有选择入网的消费者,会倾向于选择用户更多的网络。技术与标准化效率同样有可能给经营者带来重大利益,也有可能通过统一标准为整个社会带来福利,但是很难证实它们是合并所特有的,而且由单一企业来制定标准会导致技术上的垄断。此外,在加拿大的竞争法中,还将合并导致的出口增长以及对进口产品的替代作为可提起效率抗辩的因素,[3]这样的规定在其他国家中很少看到。

  三、效率的及时性

  效率的及时性要求集中所产生的效率必须在一个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得以实现。这在以消费者福利为导向的国家尤为明显。如果所声称的效率是一项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显现的效率,则意味着其可证实性和可测量性不足,对消费者福利也不会产生直接的或者实质性的影响。比如欧盟横向合并指南第79条规定:“效率必须是实质性的和及时性的。”第83条再次指出:“效率在未来可实现的时间越晚,委员会就赋予其越少的权重。这表明,作为一项抵消因素,效率必须具有及时性。”实际上,对于某些效率比如生产效率而言,在短期内实现的可能性很大;但是对于动态效率而言,很可能需要长时间才能显现。因为创新不可能一蹴而就,往往需要长时间的投入,前期甚至可能会增加成本。在这种情况下,一味地强调效率实现的及时性就显得不太合理。比较可行的办法是将效率的实现时间作为一项因素纳入分析范围。比如加拿大合并指南第8.33条规定:在进行比较分析时,要把未来可能获得的效率价值以及可能导致的反竞争损失价值的时间性差异折算成现值。这意味着效率实现的时间越晚,就相应地减轻其可抗辩性。但是效率的及时性条件不能千篇一律地适用。如果一项效率的可证实性很强,并且可预见将对消费者产生巨大的福利,那么即使效率要在相对较长的时间内才能实现,也不应对可获得该项效率的集中加以禁止。

  四、不来源于反竞争的产出或服务减少

  集中所产生的效率一方面可能是由集中所导致的协同效应产生的,表现为降低生产和交易成本,引进和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等,但是另一方面也可能来源于集中所导致的产出或服务的减少。比如两个企业合并后降低了生产规模,舍弃了其中一部分生产部门,降低产品质量等。通过这些途径也能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从而可以认定为是一种效率。但是此类效率并没有为整个社会或消费者带来好处,因此此类效率必须排除在可抗辩性之外。美国横向合并指南由此规定:合并所特有的效率不能“来自产出或者服务方面的限制竞争”。欧盟横向合并指南第80条也指出:仅仅来源于反竞争性质的产量减少而获得的成本节约,不能被视为是对消费者有益的效率提高。加拿大合并指南第8.17条则要求,除了产量和服务减少而产生的效率应排除外,由于质量降低和选择减少而产生的效率也应当排除。这样规定显然更具有合理性,因为质量水平和产品的多样性也是消费者福利的一部分。

  五、在垄断或接近垄断的集中案件中是否适用

  大多数接受效率抗辩的国家和地区都认为在垄断或接近垄断的集中案件中不能适用效率抗辩,比如美国横向合并指南规定:如果一个合并会导致垄断或者接近导致垄断,这个合并中的效率就不具有合理性。欧盟横向合并指南第84条也规定:对于一项导致接近垄断,或者导致获得类似市场势力的合并而言,认为效率的提高足以抵消反竞争的影响因而与共同体市场兼容,是极其不可能的。值得一提的是,加拿大的立法和指南没有规定效率抗辩在导致垄断或接近垄断的合并案件中不能适用,并且在Superior Pro-pane案中,尽管参与集中的企业事实上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在很多地方市场上导致了垄断或接近垄断的后果,加拿大竞争法院和联邦上诉法院还是因为效率因素认可了集中的进行。不过在2004年9月加拿大竞争局发起的咨询程序中,由专家咨询小组提交的关于效率抗辩问题的最终报告却建议,在导致垄断的合并案件中不应该适用效率抗辩。{11}这说明加拿大当局也试图对其积极的效率抗辩模式进行适当修正。在这个问题上,整体的趋势是认为在导致垄断或接近垄断的集中案件中不适用效率抗辩。认为效率抗辩不适用于垄断或接近垄断的情况,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理由:第一,在垄断或接近垄断的集中案件中,集中所造成的反竞争影响是如此之大,以至于不需要考虑其可能带来的效率提高,因为反竞争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不太可能小于效率提高所带来的好处。第二,在垄断或接近垄断的情况下,由于经营者缺乏竞争压力,创造效率的可能性也大大降低。集中在短期内可能会带来一定的整合效应,但是在长期内,在一个缺乏竞争压力的环境下,很难指望企业会努力降低生产成本,积极推进技术创新,因此所声称的效率所得并不可靠。第三,组织效率抗辩和进行比较分析本身需要投入大量的行政成本,在垄断或接近垄断的情况下,这部分投入显得没有必要,很可能只是纯粹的损失。而且,考虑到反垄断法规制集中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自由竞争和有效竞争,在垄断或接近垄断的情况下也允许效率抗辩,会阻碍反垄断法这一目标的实现。

  但是仍然存在一个问题,即垄断或接近垄断的标准是什么。什么情况下才算是达到了垄断或接近垄断的程度?是达到50%、 70%还是90%甚至100%的市场份额才算是垄断或接近垄断?这在各国的立法和指南中都没有明确。不过加拿大的专家咨询小组对这一问题做了诠释,认为由于“垄断或接近垄断”具有差别性,因此“垄断”的概念在定性上与竞争法上的其他概念比如“实质性地减少或阻碍竞争”、“不当地减少或阻碍竞争”等并无差别。所有这些概念都通过执法和司法上的实践加以确定,“垄断”这一概念也是如此。{12}因此是否达到垄断或接近垄断的程度,首先是在衡量是否具有反竞争影响时加以考虑。如果有证据表明集中会在实质上达到这样一种程度,则排除效率抗辩的适用。




【作者简介】
应品广,单位为华东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Calvin S. Goldman, Q. C.,Ilene Knable Gotts, Michael E. Piaskoski, The Role of Efficiencies in Telecommunications Merger Review, 56 Fed. Comm. L. J. 87. (2003).
{2}[英]马西莫·莫塔.竞争政策—理论与实践[M].沈国华,译,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204.
{3}David Balto, The Efficiency Defense in Merger Review: Progress or Stagnation?,Antitrust, Fall 2001,at 74,76.
{4}Fabienne Ilzkovitz &. Roderick Meiklejohn, European Merger Control: Do We Need an Efficiency Defence?,5 Eur.Econ. 4 (2001),available at://europa. eu. int/comm/economy<uscore>finance/publications/european<uscore>economy/2001/eers0501 <uscore>en. pdf.
{5}Calvin S. Goldman, Q. C.,Ilene Knable Gotts, Michael E. Piaskoski, The Role of Efficiencies in Telecommunications Merger Review, 56 Fed. Comm. L. J. 87. (2003).
{6}Calvin S. Goldman, Q. C.,Ilene Knable Gotts, Michael E. Piaskoski, The Role of Efficiencies in Telecommunications Merger Review, 56 Fed. Comm. L. J. 87. (2003).
{7}Dorian Swerdlow et al.,Managing Procurement Through a Merger: Capturing the Value of the Deal 2 (Booz—Allen&Hamilton, Viewpoints on Mergers, Acquisitions, and Intergration, Aug. 2001),available at: //extfile. bah. com/livelink/livelink/87995/? func=doc. Fetch&nodeid=87995.
{8}F. M. Scherer, Some Principles for Post-Chicago Antitrust Analysis, 52 Case W. Res. L. Rev. 5,21 (2001).
{9}Thomas B. Leary, Efficiencies and Antitrust:A Story of Ongoing Evolution, Address at the Fall Forum of the ABA Section of Antitrust Law (Nov. 8,2002),available at://www3.ftc. gov/speecheds/leary/efficienciesandantitrust.htm.
{10}F. M. Scherer &- David Ross, Industrial Market Structure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 126 (3rd ed. 1990).
{11}Report of the Advisory Panel on Efficiencies, Submitted to Sheridan Scott, Commissioner of Competition, August2005,available at: //www. competition bureau. gc. ca/epic/site/cb-bc. nsf/en/ 01954e. html.
{12}Report of the Advisory Panel on Efficiencies, Submitted to Sheridan Scott, Commissioner of Competition, August2005,available at: //www. competition bureau. gc. ca/epic/site/cb-be. nsf/en/01954e.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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