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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身体构成两个以上伤残等级,如何赔偿

发布日期:2012-02-24    作者:仲玉华律师
这是我代理的一起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大庆晚报庆周刊约稿,曾发表在“法律讲堂”栏目当中。此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其中一名受害人受伤致身体的两个部位均构成伤残等级,如何赔偿残疾赔偿金就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我的代理意见,得到了主审法官和对方代理人的认可,此案最终达成和解。下面把我根据案件写给晚报的稿件发表在这里,希望给有同样情况的受害人以帮助。   案情简介 去年312日,家住X区的苏红和丈夫马立友开着轿车准备去采油二厂办事,可谁知,事情没办成,自己却出了事。
    当日,由于天正下大雪,路面很滑,苏红和马立友两人在正常车道上缓慢行驶。当行驶至X区X路时,对向车道上快速驶来一辆吉普车,在看见苏红和马立友的车后,吉普车司机有意识的进行减速,防止发生意外。可就在减速过程中,吉普车产生侧滑驶入苏红两人的车道,两车相撞,意外发生了。
    事后,苏红的额头和下巴被划伤,颈椎骨骨折,马立友的额头有一条10厘米长的疤痕,而且肝脏破裂。经法医鉴定,苏红的面部伤残为10级,马立友的面部和肝部伤残均为10级伤残。
    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吉普车司机应承担这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苏红和马立友无责任。两人便要求吉普车司机支付医疗费。经过多次协商,吉普车司机共赔偿苏红两人3万多元医疗费,可这对于苏红两人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来说,还远远不够。
    今年926日,苏红和马立友一纸诉状,将吉普车司机和承保该车交险的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告上法庭,索要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等依法应当得到的赔偿。        析案讲法
本期特约讲师:黑龙江德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仲玉华
   
    如何赔偿       
    两处10级伤残咋定
   
    11月X和X日,此案在大庆市X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吉普车司机未到庭。
    在审理过程中,苏红、马立友的代理律师仲玉华和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就伤残赔偿金问题展开唇枪舌战。       
由于苏红的面部为10级伤残,只要按照赔偿标准赔偿残疾赔偿金即可,也就是按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按上年度我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2566元)赔偿二十年,再乘以赔偿指数(依据法律规定,伤残等级共十级,赔偿指数依次为一级10/10,二级9/10,三级 8/10,四级7/10,五级6/10,六级5/10,4/10,八级3/10,九级2/10,十级1/10),即苏华应得到的残疾赔偿金:12566x20x1/10= 25132元。而本案的焦点却是马立友的两处10级伤残,这到底应该依据啥标准?最高人民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规定。
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认为这种情况应当按照一个最高的伤残等级来计算伤残赔偿金,也就是说马立友的两个十级伤残应当按一个十级伤残来算。 仲律师认为这对受害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双方在法庭上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仲律师在开庭前就这个问题查找了相关规定,找到了一受害人构成两处以上伤残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的参考依据。
   这个参考依据就是国家质检总局20023月公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后面的资料性附录: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方法。
按照这种计算方法,当一个受害人构成多个伤残等级,按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计算残疾赔偿金时,应当以最高的一个等级作为计算基础,在这个等级的赔偿指数上,其它的伤残等级每一个等级加上一个赔偿附加指数。每个赔偿附加指数不应当超过百分之十。具体每个伤残等级的赔偿附加指数是多少,要根据等级的不同来确定,这个确定权在法官那里,也就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仲律师认为,根据伤残等级的不同,依次将赔偿附加指数确定为二级10%,三级9%,四级8%,五级7%,六级6%,七级5%,八级4%,九级3%,十级2%是比较合理的(存在一级伤残时,其它等级被吸收,不计算赔偿附加指数)。
 依据这个计算方法,马立友应得到的残疾赔偿金为:我省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2566元,赔偿20年,乘以十级伤残的赔偿指数1/10及另一个十级的赔偿附加指数2%之和,12566X20X1/10+2%=30158.4元。 法院调解--伤者获赔16
   
在仲律师的详细讲解和计算后,案件变得明朗起来。那么,受害人到底能够获得多少赔偿?法庭随后进入调解阶段,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
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 最终双方以16万元的赔偿数额达成协议。
案件至此终于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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