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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经济补偿金破产劳动债权确认案【学习札记77】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77(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发布日期:2012-03-03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更正经济补偿金破产劳动债权确认案【学习札记77】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77(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许某某诉江阴某公司更正经济补偿金破产劳动债权确认案
【裁判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我国破产程序中的职工劳动债权保护实行劳动债权申报豁免和优先受偿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债务人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只能通过破产财产分配实现债权,故职工请求更正经济补偿金的诉讼应为确认之诉,而非给付之诉;企业破产时应当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予以确定,管理人确定的经济补偿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应当判决更正。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4期,总第16辑,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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