昧心前夫 被判陪九千并恢复原状
发布日期:2012-03-11 作者:徐涛律师
法院认为:房屋内的水、电、气、有线电视等无形物质是附属于房屋才具有实用价值,且将水、电、气、有线电视户头与房屋分属二人所有,则房屋所有人不能正常生活居住,显然不符合客观事实,且在离婚时,民事调解书已确定了争议的住房属李梅所有,该房屋的所有人系李梅,在没有特别约定情况下,电、气、有线电视户头也应属李梅所有。被告张强事后采取了损坏房屋现有设施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王波属房屋的实际管理人员,应保持房屋原状交给原告,故对张强的毁损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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