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交通事故案例 >> 查看资料

协管员被撞身亡 公安局担责赔偿

发布日期:2012-03-17    作者:徐涛律师
安徽省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交通协管员随国玉,在协助处理事故时被撞身亡,其父要求雇主亳州市公安局赔偿。日前,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亳州市公安局赔偿随国玉死亡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赡养人生活费等合计19.37万余元。     随国玉于2001年从安徽经济管理学院毕业后,被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聘为交通协管员,在一大队双沟执勤中队工作。2003年4月8日上午,其表妹王某在城区被焦尚董驾驶的三轮车撞伤,后被就近送往医院治疗。随国玉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到场。当日下午4时许随拨打122向交警支队一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报警,122指挥中心接警后,向事故处理中队负责人进行了汇报,负责人让报警人与其联系,后随国玉给其打了电话。因王某伤势重需转院,120接电话后用救护车把王某送到市医院。随国玉等人将肇事司机焦尚董送往亳州市交警支队一大队事故处理中队进行处理。     当日晚20时许,焦尚董驾驶的三轮车在古城至亳州的路上由南向北行至G105线816KM+750m处时,故意撞上停在道路上的皖S00276号货车尾部,致同车的随国玉死亡,焦尚董弃车逃逸。焦尚董因涉嫌故意杀人批捕在逃。     事发后,随国玉之父随振兴向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要求对随国玉的死亡进行工伤认定。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申请人的申请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随振兴向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     随振兴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其诉讼请求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后随振兴及其妻王心英以亳州市公安局、犯罪嫌疑人焦尚董、皖S00276号货车车主周某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雇主亳州市公安局等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1万元。因犯罪嫌疑人焦尚董尚未归案,该民事案件因涉刑事部分未结而中止诉讼。后原告撤回对焦尚董、周某的起诉,要求恢复本案诉讼。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随国玉系交警部门聘用的协管员,不是交通警察身份,其在交警部门安排、指挥和监督下协助交警管理交通,提供服从于交警部门安排的劳务并获取劳动报酬。随国玉死亡后,劳动部门对工伤认定的申请不予受理,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雇员与雇主关系的法律特征,对本案应按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原告要求雇主亳州市公安局承担赔偿责任应当予以支持。亳州市公安局对随国玉死亡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过错,但作为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属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亳州市公安局不是侵权人,法院对原告随振兴、王心英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未予支持。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