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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擅自离职妥否

发布日期:2012-03-19    作者:徐涛律师

一)案由
申诉方:××饭店

申诉方法定代表:高××,男,55岁,该饭店总经理

被诉方:唐×,女,21岁,××饭店合同制工人。

唐×是该饭店餐厅服务员,利用工作之便,私拿点心,贪污顾客用餐费,受到饭店处罚。唐×不接受处罚,擅离工作岗位。饭店多次敦促其上班,唐×不予理睬。饭店向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唐×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回饭店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二)调查核实情况

唐×是1985年11月被饭店招进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与饭店签订合同期限从1985年11月1日至1990年12月31日,工种为餐厅服务员。1990年1月,唐×参加三级服务员培训,饭店支付培训费100元,工资奖金200元。合同到期后,由于唐×工作表现尚好,饭店与唐×续订劳动合同,合同期自1991年1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1991年3月,饭店送唐×去广东××宾馆参加一级服务员培训,饭店为唐×支付培训、住宿费2216元,伙食费475元,工资376元,奖金277元,飞机票288元,火车票156元,合计3833元。1991年6月24日,唐×利用工作之便,采用拿点心不开票,多收少付等办法,贪污顾客用餐费23.10元。饭店认为唐×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饭店信誉,影响极坏,于7月5日作出3点处理决定:(1)给唐×行政警告处分;(2)罚款200元;(3)在酒家部大会上作公开检查。7月6日下午唐×擅离工作岗位,7月9日饭店派人家访,动员唐回饭店上班,并向唐×发出“关于敦促唐×办理有关手续的函”。但是,唐×拒不回饭店上班。饭店向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唐×赔偿饭店的经济损失,并回饭店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三)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认为:唐×与××饭店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唐×违反饭店规章制度,错误事实成立,饭店可以依照规定对其处理。但唐×拒不接受,搞离工作岗位,属违约行为。唐×同意承担违约责任,但不愿意再回饭店继续履行合同。饭店考虑到唐×以前工作表现尚好,同意调解处理。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唐一次性赔偿××饭店培训等费用700元,在调解书送达后7天内由唐×直接交付饭店。

2.××饭店同意解除1991年1月与唐签订的劳动合同。

3.仲裁费20元由唐×负担。

(四)分析与评述

1.劳动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企业一方违约,由于劳动合同对职工应当享受的工资和劳保福利待遇规定得比较明确,经济损失易于计算。职工一方违约,确定经济损失比较困难,大体存在3种情况:(1)在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中,明确规定了违约责任和应赔偿的经济损失数额。(2)在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中,对违约责任和赔偿问题作了原则规定。(3)双方没有签订培训协议,也没有规定违约赔偿的原则和计算方法。唐×与饭店发生的赔偿争议属于第(3)种情况。对第一类情况,首先审查合同或协议中的赔偿条款是否合法、合理、有效,确立效力后,可按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的赔偿条款处理。第二类情况可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原则处理。第三类情况可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2.职工违约赔偿的项目和数额可由双方协商确定,或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裁决。经济损失包括的范围,目前比较统一的看法是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对于培训期间的工资、奖金、补贴、交通费、临时聘请的顶班工人的工资、以及职工违约期间,给企业生产造成的实际财务和物质损失,应否计算在内,看法不一。此案中仲裁委员会把唐×培训期间,饭店支付的培训费用、工资、奖金等项费用共4000元作为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项目和数额确定后,再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确定违约职工具体赔偿数额,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服务年限。例如唐×与饭店先后签订7年合同,唐在饭店已经服务5年多,可按服务年限与合同规定年限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此计算,唐应赔偿850元。(2)双方责任。职工违约,要分清是过失,还是过错,有无特殊情况,或不可抗拒因素等,以此来确定职工应负的责任。如果企业劳动条件不好,工资福利待遇低,民主管理差,侵害了职工权益,职工解除合同的依据不充分,但企业也应承担责任的,或者企业应当承担其他责任的,职工应当根据双方责任大小适当赔偿。但是,此案唐×违纪,对处罚不服,造成违约,饭店不负责任。(3)违约方的支付能力。违约方没有经济来源,或者赔偿能力有限的,适当减少赔偿数额。唐×违纪,依照店规,饭店给予唐×罚款200元是有效的,应予执行。唐×合计应交付饭店1050元,考虑到唐×家境困难,饭店同意唐×赔偿饭店700元,并提前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经协商调解解决了这起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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