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大律师 - 赃款与赃物的区别
发布日期:2012-03-29 作者:连会有律师
从广义上讲,款属于物的范畴,赃款亦应属于赃物范围,但是,款作为货币又有其不同于一般物的特殊性。货币的特殊性决定了处分货币与处分一般物品是不同的,凡是货币持有人对货币的合法使用和处分,即视为有权处分,由此形成的债就具有合法有效性;而一般物品持有人对物品的处分,不一定是有权处分,由此形成的债不一定具有有效性。
尽管赃款和赃物是不同的,但是赃款和赃物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因此,在追赃过程中对赃款和赃物应当区别对待。一方面,赃物可以转化为赃款。例如,赃物经过拍卖或在公共市场上经过出售,该赃物就被法律行为“漂白”,成为一般物品,不再具有“赃”的特性。另一方面,赃款经过消费、购买等行为可以消耗掉,也可以转化为赃物。例如,犯罪分子用赃款住宾馆,赃款经过消费就转化为供犯罪分子享用的宾馆服务,而宾馆所得的赃款也因消费而被“漂白”。如果犯罪分子用赃款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则该笔记本电脑因买卖行为而被染“赃”,成为赃物;而该赃款则因买卖行为而被“漂白”。
由于赃款和赃物本身的区别,所以司法机关在追赃过程中也应当区别对待;否则就会在保护一个利益的同时,却侵害了另一个利益。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公平正义,而正义是不可能离开利益的,利益分配的合理性是正义的首要内容。因此,为了查证犯罪,在追赃的过程中,必须根据赃款与赃物的不同,合理平衡被害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以真正实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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