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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利益的保护 婚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93(苏州律师李旭婚姻法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4-09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胎儿利益的保护  婚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93(苏州律师李旭婚姻法研读笔记)
  -----王某某诉杨某某、泸州市汽车二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关键词:
胎儿利益  抚养
[裁判要点]
行为人侵害他人身体造成其死亡的,应当支付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该“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既包括死者生前实际抚养的人,也包括应当由死者抚养,但因为死亡事故发生,死者尚未抚养的子女。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婚姻家庭卷》,李杰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7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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