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大律师 - 刘某抢劫罪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2-04-09 作者:连会有律师
刑事案件有各式各样的辩护词,不同的罪名依据的法律法规不一样,代理人或者律师也不一样,所以辩护词的出发点也不同。下面是一份关于抢劫罪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我接受刘某的委托,担任其涉嫌抢劫一案的辩护人,我认为刘某参与李某、赵某、高某抢劫活动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但其行为属犯罪预备,且有立功表现,作案时尚未成年,请求人民法院免除对刘某的刑事处罚。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2002年12月26日下午,刘某为李某.赵某等人为实施抢劫带过路,而这一次李某与赵某放弃作案,依照我国《刑法》第22条规定属犯罪预备,可以免除处罚。
二、刘某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
刘某归案后,能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依据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规定,可对刘某减轻处罚。
三、刘某犯罪时未成年,依照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应当减轻处罚。
综上,根据刘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为了挽救、教育刘某,请求人民法院对刘某免除刑事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求法庭采纳。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律师
2002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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