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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难过户双方均不违约 只因未考虑不可抗力的因素

发布日期:2012-04-12    作者:徐涛律师
路先生想买一套房,在向卖家交了2万元定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约定25个工作日办理好房屋过户手续。但是,25个工作日过去了手续还没办好。昨天,路先生告卖家杨先生违约。法官说,因为不可抗力的因素,卖家不存在违约行为。   签了合同,卖家不配合房产过户
  今年8月7日,路先生在一家中介公司看中了杨先生在此登记出售的一套房屋,总价45万元。路先生决定买下这套房。而卖家杨先生提出的条件是,做生意急等现金,越快越好。双方在中介公司的见证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起,25个工作日即9月11日前到房管局立契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若杨先生违约,双倍返还定金,若路先生违约,无权要回定金。
  但合同签订后,急等住房的路先生多次催促杨先生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杨找各种借口推脱,后来干脆表示不再办理房产证了。
  路先生随后起诉,要求杨先生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并赔偿1万元损失。
  互拿有力证据,到底谁违约了?
  昨天在法庭上,买卖双方都拿出了自己认为有力的证据,证明对方违约。路先生说,他是诚心想买杨先生的房屋,也承诺帮他垫资把银行的10万元贷款提前还了,这样他可以提前解除房屋抵押。路先生说,他和中介公司与银行协调好了,但杨先生又给银行打电话说“不急着还钱”。
  后来,他和中介公司找杨先生,能否延长房产过户办理期限,遭到杨先拒绝。
  卖家杨先生说,双方没有在25个工作日内到房管局立契过户,原因是不具备立契过户的条件。“而不是我不愿意。”杨先生说,仅双方约定的按揭贷款交易方式,单收集资料,房产评估等就有近10个流程才能完成。“即使办理完全顺利的话,可能也要超过25个工作日。”杨先生说,他是尽力了,后来他要延长立契过户时间,那是变更合同,“我当然不干”。
  双方都没违约,赔偿请求被驳回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本案当事人在订立该预约合同时,对原、被告在签订合同后25个工作日内双方持有效证件到房地产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与约定办理解押的时间没有作详细的约定的,未考虑到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且双方又未对办理解押等手续时间达成一致意见,故不认定杨先生违约。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但收取定金的当事人一方应将定金返还对方当事人”。故驳回路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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