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行政类案例 >> 行政诉讼案例 >> 查看资料

刘慧珍诉三都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刘继羽行政登记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12-04-20    作者:唐羽生律师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第三人刘继羽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他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之后,我阅读了全部的卷宗,并进行了全面调查,依法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对于该案有了全面的了解,现根据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就本案的以下的争议焦点和第三人的辩论理由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部分
原告在起诉状中称是在2010年才知道第三人背着原告将母亲留下的遗产全部变更登记在第三人个人的名下,这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合,主要体现在:1、原告在2007年3月21日给三都县国土资源局的声明材料中已足以证实其知道其母亲韦翠云生前拥有的第115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已做变更登记;2、原告在2009年12月30日跟三都县旧城改造办公室签订的补充协议已足以证实其知道其母亲韦翠云生前拥有的第115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已做变更登记。3、因韦翠云生前拥有的宅基地与胡朝亮家有纠纷,后在1989年经双方和解后,被告才于1997年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而且被告所颁发的三都国用(97)字第115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上明确说明韦翠云和刘继羽,并未完全登记在第三人的名下。上述事实足以说明原告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误导法庭。
二、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
第三人认为被告所颁发的三都国用(97)字第115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当予以维持。其理由在于:1、根据当时实施的《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89年修订)第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年修订的)第9条的规定,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时,只是要求提出申请,并没有规定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第三人在变更国有土地证时是口头提出的申请,这是符合法律规定。2、三都县国土资源局在1996年进行了实地调查,测绘、制图的地籍调查中,也无人提出异议,其查明的事实是:位于三都县三合镇中华路地号为“5-3-18”土地来源合法,其面积、四址界限清楚,所有权人明确,原告在其母亲死亡后几年期间从未向被告主张其权利,出嫁后十几年也未在此居住,故只能查明韦翠云死亡后的继承人为刘继羽符合当时的风俗习惯和现实情况的。3、被告提供的土地登记表也证实了三都国用(97)字第115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经过了当时的审查人和负责人的同意,说明其土地证的颁发也完成了权属审核的程序。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年修订的)第七条“ 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的规定,被告有权依据调查到位于三都县三合镇中华路地号为“5-3-18”土地的实际情况,变更确定给韦翠云、刘继羽使用。5、被告所颁发的该证只是进行了变更,明确了韦翠云的继承人刘继羽为其中的一个土地使用者,其变更的过程完全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定程序的,这与原告在起诉状中称述的事实并不符合,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三、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问题。
第三人认为原告提起本案的诉讼已过诉讼时效,其理由和法律依据在于:原告在2007年3月21日给三都县国土资源局的声明材料足以证实其应当知道其母亲韦翠云生前拥有的第115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已做变更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的规定,原告应当在2007年6月21日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的规定,原告也应当在2009年3月21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原告却在2011年提起诉讼,其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法律保护。
因此,综上所述,原告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其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且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被告颁发三都国用(97)字第115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当予以维持。为了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代理人: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
唐羽生律师
2011年5月4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黄险峰律师
辽宁大连
卓旭律所律师
天津南开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