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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撤销

发布日期:2022-10-24    作者:杨培栋律师

行政起诉状
原告:***,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人,住****************。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被告:******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地址:*****
诉讼请求
一.请求撤销被告于****年*月**日作出的《动物检疫合格证》
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9年7月9日,原告欲从*************购买奶牛,双方确定67头牛后,**向*********申请对原告购买准备运输的67头奶牛进行检疫。被告于2019年*月**日作出《动物检疫合格证》,证载有耳标号的67头牛经检疫合格,应于肆日日内到达有效。原告于2019年7月12日通过公路运输开始出发,于2019年7月13在新疆哈密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检查时疑似染疫,新疆哈密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当日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书》,决定对原告运输的67头牛扣押。并将该批牛的检材送到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检验,该实验室于2019年7月17日作出《检验结报告》,检验结果为:FMDV“0”型。哈密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查封(扣押)物品处理决定书》,决定因原告运输的67头牛经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检测,确定为口蹄疫阳性,决定对67头牛扑杀,无害化处理。2019年7月18日,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第152号《扑杀令》,决定对原告从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运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勒县吾库萨克镇的67头牛在哈密市伊州区进行扑杀。
因被告检疫时未对本次运输的67头奶牛进行口蹄疫检验,所作出的《动物检疫合格证》不具有合法性,原告与被告作出的《动物检疫合格证》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原告作为利害关系人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
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原 告:
2020年1月13 日
我为申请人代理此案,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主要代理观点;本案存在一个不可改变的事实 ,就是被告没有进行现场检疫 ,临床检查,就出具了动物检疫证
这一事实造成被告行政行为违法 ,被告行政行为违法的事实有以下几点。一,没有进行现场检疫,就出具了动物检疫证。被告作出动物检疫合格证不合法。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二)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三)临床检查健康;
(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五)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被告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符合任何一个条件
首先,引进的67头牛是否有疫情,作为出具证明的部门是不清楚的。
(二)按照农业部《畜禽标识管理办法》,从事动物强制免疫的防疫人员,在实施动物免疫时,负责对免度过的猪、牛、羊佩带免疫耳标。
根据被告一审答辩状中所述。2019年7月8日,佩戴牛耳标。在7月8日,只是对牛佩戴牛耳标,没有对牛进行强制免疫,也就是说对牛没有打免疫针。并且被告也没有提供已进行强制免疫的证据,不符合也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的条款。
不符合第十四条(三)临床检查健康;从哈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样品采集登记表中可以看出,牛是在7月12日运输的,7月13日被哈密市动物检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临床健康状况为部分病牛有鼻液,齿唇,牙龈有溃烂,根据农业部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则。4.3临床检查、4.3.1 检查方法、4.3.1.1 群体检查。4.3.1.2 个体检查、4.3.2 检查内容、4.3.2.1出现发热、精神不振,食欲减退、流涎,蹄冠、蹄叉、蹄踵部出现水疱,水泡破裂后形成暗红色烂斑,感染造成化脓、坏死,蹄壳脱落,卧地不起;鼻盘、口腔黏膜、舌、乳房出现水疱和糜烂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口蹄疫、可见被告是没有进行临床检查健康的.
不符合第十四条(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根据农业部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则。
1.适用范围;规定了反刍动物(含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生动物)产地检疫的检疫范围、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反刍动物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用、乳用反刍动物的产地检疫。
2.检疫范围及对象
2.1检疫范围:牛、羊、鹿、骆驼。
2.2检疫对象
2.2.1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牛传染性胸膜肺炎。
4.2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4.2.1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被告提交的动物检疫证为2013年3月办理,已经过期,视为没有动物检疫证,并且养殖档案中的牛没有牛耳标,没有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官方兽医没有尽到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的义务。
4.4实验室检测
4.4.1 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
4.4.2 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并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也不符合第十四条(五)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根据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令67号。养殖档案中没有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三)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畜禽养殖代码;也没有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种畜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另外,《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五条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有效期为三年。持证人应当按年度报告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并在动物防疫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因被告未依法查验资料和畜禽标识,未依法做实验室检测和临床检查即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程序显属违法,作出动物检疫合格证不具有合法性,依法应该撤销《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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