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妻子同意卖房 合同被判没有效力
发布日期:2012-04-21 作者:赵江涛律师
宋女士称,宋女士与李先生是夫妻。宋女士2004年购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房屋一套,房屋登记在宋女士名下。2011年,李先生在未通知宋女士的情况下,通过中介公司与段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夫妻共有的该处房屋出卖给了段女士。宋女士认为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先生代理宋女士与被告段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庭审中,李先生称,房屋买卖合同是李先生签的,自己有权利卖这个房子。
段女士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称李先生代理宋女士出售房屋的信息是从中介公司了解到的,而且签约当天李先生携带了其与宋女士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房产证原件,段女士认为宋女士应当是同意出售房屋的,而且基于宋女士与李先生的婚姻关系,李先生签订合同应当是代理行为,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段女士明知房屋登记在宋女士名下,却未审查李先生是否具有合法授权而轻信李先生具有处分权,并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李先生的行为不能构成表见代理,其代理行为无效。同时,李先生在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并未获得宋女士同意,擅自以宋女士的名义与段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构成无权处分,该买卖合同无效。最终法院判决李先生以宋女士名义与段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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