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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别规定

发布日期:2012-05-03    作者:110网律师

方建江律师接受某网站访谈:
刑诉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别规定

●访谈背景
未成年人犯罪往往是“一失足成千古恨”面对一起起让人触目惊心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我们为之感叹,为之惋惜。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未来的希望,在他们身上寄予了好多人的期望。整个社会都在关注这个问题,去年刑诉法修改2012年3月14日颁布的《刑诉法》修正案就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增加未成年人刑诉程序。

●本期访谈
1、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刑诉法》修正案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如何界定附条件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

方建江律师:《刑诉法》第271条、272条 273条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在内地司法实践中,“附条件不起诉”曾首先在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实践过,取得较好社会反响,也有较大争议。该制度类似于香港久已有之的“社会服务令”和“守行为”的代刑方式。在香港,当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不太严重时,未必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可以判其在社会福利机构提供无偿服务,或者在一定时期内对其行为进行管束,以完成对其的改造。

现今,被立法者引入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体现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一个在非监禁环境中复归社会的机会,使其免受刑事起诉的耻辱,给更多没有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且涉嫌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改过自新、尽早回归社会的机会,减少社会的对立面。如对其判处短期刑或缓刑,等于贴上了“罪犯”标签,会使他们降低自尊与自信,增加重返社会的难度。既达到了惩治、教育的目的,又减少了社会矛盾冲突和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护了未成年人。

同时,要注意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区分。相对不起诉规定在《刑诉法》第173条第2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1、适用对象不同。前者适用于未成年人嫌疑人,后者适用于一般犯罪嫌疑人。2、适用的条件不同。前者为应判处刑罚但基于一定条件而不起诉,后者因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2、未成年人刑诉程序的另一大亮点是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请您为大家谈一下此项制度。

方建江律师: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规定在《刑诉法》第275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该制度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罪犯更好地回归社会。

3、刑诉法关于未成年人案件特别程序的规定一出便得到了大家的赞扬,同时一些人认为特别程序的11个条文过于简单、原则,各部门细则规定有矛盾冲突。对此您是什么看法?

方建江律师:《刑诉法》作为一部部门大法,有它简洁性、原则性的要求,很难事无巨细通盘写入,关于未成年人案件特别程序共规定了11个条文,占用的篇幅已经较大。如果有未尽事宜,可以通过出台司法解释等法律文件进行规制。

如果出现其他部门规定与《刑诉法》有矛盾之处,可以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等原则进行甑别、适用。

方建江专长领域:重大刑事辩护业务、公司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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