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的对象是集体所有的土地
发布日期:2012-05-03 作者:110网律师
《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被告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的土地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的,被政府相关部门登记确认的土地。我国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的保护。根据法律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由土地所有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用于非农建设的土地(例如用于非农建设的宅基地等),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瓬,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由于我国实行土地登记制度,因此,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对某地块拥有所有权,县级人民政府核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就是最好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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