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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为省过户费

发布日期:2012-05-03    作者:徐涛律师
 张某本来通过拍卖行已经拍得了房产,却贪图节省过户费用,又与该房产的原主人达成委托办理过户手续的协议,结果却引起一场挠心官司。幸运的是,6月18日,经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原房产主许某返还给了张某过户手续费1万元,并赔偿拆除铁大门损失500元。
        2004年12月初,因原房产主许某欠银行贷款,德州拍卖行受法院委托依法将其一处305平方米的房屋公开拍卖,德城区农民张某竞得了房屋,并向拍卖行支付了购房款及拍卖费用18.16万元。然而,张某听说通过原房产主办理过户手续可节省费用开支,便通过他人磋和,又与许某达成了协议,约定张某将1万元给付许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事成后张某再给付许某11350元作为酬金,若过户费用超过2万元,则许某将“所有款项”归还张某。当天,张某给付了许某1万元,许某向张某出具了收条。
        谁知,许某并未给张某办成过户手续,也未退还1万元,张某只得自己持法院有关裁定书办理了房屋的过户手续。由于双方发生争执,许某将该房屋的铁大门拆除、藏匿起来。张某一纸诉状告到了德城区法院,要求被告许某返还1万元现金,并赔偿铁大门价款。
        而许某在法庭被告席上辩称,原协议中约定若过户费用超过2万元,许某将“所有款项”返还张某,这里的“所有款项”系指张某向拍卖行交付的购房款及拍卖费用18.16万元,就是说,若涉讼房屋的过户费有超过2万元,则双方不再办理过户手续,由许某将18.16万元给付张某,许某重新取得涉讼房屋的所有权。而张某不同意许某对“所有款项”含义的解释,坚持主张“所有款项”仅指21350元的过户费用。双方都对自己的主张没有充分证据予以充分证明。
        德城区法院认为,张某依照拍卖程序竞得涉讼房屋并向拍卖行支付了对价款项后,又与许某就房屋过户事宜签订了协议,该协议并不悖于法律和善良风俗,应认定为有效合同。鉴于张某凭法院作出的裁定书自行办理了涉讼房屋的过户手续并取得了房屋权属证书,故双方签订的关于办理过户手续协议已无履行的必要。许某收取了张某的1万元后亦未履行办理房屋过户     手续的义务,其继续占有张某给付的1万元已无合法依据。至于张某合法取得房屋及其铁大门、过道等附属物的所有权后,许某认为妨碍其使用公共通道,可依法向张某主张权利,寻求公力救济。但许某非法将铁大门拆除并藏匿,其行为侵犯了张某的财产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一审判决被告许某给付原告张某人民币1.05万元。
        一审判决后,许某不服,曾提出上诉。在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过程中,经法官们耐心细致地做双方思想工作,许某又申请撤回了上诉,原判决遂发生法律效力。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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