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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打狗”说开去

发布日期:2012-05-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中国法学网首发
【关键词】打狗;城市管理;动物福利;动物权利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养狗的家庭越来越多。但是随着养狗数量的增长,由此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也越来越多。近几年各大中城市开始实行宠物实名登记制,很多无法“落户”、没有“户口”的狗被“流放”,城市管理者为了维护城市市容、控制和预防疾病,开始清理这些流浪狗,有的被捕杀,有的被领养。政府的这种行为被形象的称作“打狗”。

  一、“打狗”的源头

  追根溯源,“打狗”最早是出现在上世纪的70年代,当时国内狂犬病横行,医疗技术落后,导致人心恐慌,在农村展开大规模猎杀家犬行为,造成很多犬类的消失,可以说是犬类发展史上的一场浩劫。那时候的打狗队主要由警察组成。[1]

  我国官方文件中比较早的提到“打狗”一词是1980年卫生部发布的关于控制和消灭狂犬病的通知[2](下文简称通知)。这个通知先后两次提到了“打狗”:

  “结合家犬免疫注射,尽快在县级以上城市、近郊和发病严重疫区,开展一次打狗活动。”

  “从试点经验看,施行对犬免疫注射,开展打狗,控制和消灭狂犬病,存在大量组织工作和排除民间纠纷事宜,需要由政府出面,组织有关单位共同努力,互相配合,才能顺利进行。”

  同时,由此也可以看出“打狗”运动在此之前已经存在。[3]下面主要分析一下“打狗”的逻辑。

  通知是这样描述当时我国狂犬病的基本情况的:

  “狂犬病是一种人畜共患对人民生命安全危害严重的传染病,在我国流行已久,时起时伏。经林彪、“四人帮”制造的十年浩劫,狂犬病成倍上升,流行地区已遍布我国二十多个省、市、自治区。据疫情统计,东北三省、广西、广东狂犬病发病率很高,山东、河南、江西等省发展的较快,甚至武汉、上海、天津、北京等大城市也相继发生狂犬病。这些省、市、自治区每年被狗咬伤人数达几十万,一九七九年全国死于狂犬病的有四千二百二十四人(还有大量牲畜被咬死咬伤),这不仅影响着生产、建设和广大人民的生活与生命安全,而且直接影响我国的声誉。”

  可见,在当时的情况下,控制和消灭狂犬病已经刻不容缓。但是,有病治病,对症下药,或者加强管理就是了,控制和消灭狂犬病与“打狗”有什么必然的关系呢?仅仅因为狂犬病很严重了就要去“打狗”吗?

  对于这些问题,通知给我们罗列出了如下理由:

  “据调查,疫情上升与我国养狗数量增加和缺乏严格的管理有直接关系。各地反映:凡是疫情上升的地区都是养狗数量增加的地方。如黑龙江省一九七一年平均二点五户养狗一只,一九七四年春已发展到一点五户养一只,狂犬病也随之成倍上升;江苏新沂县原无此病,现在全县七十万人养狗三十万只,平均二点三人养狗一只,成了狂犬病严重地区。目前全国养狗约在八千万只左右,[4]这么多的狗不予管理,不采取有效措施,无疑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可以总结出,上述“打狗”的逻辑最初是这样形成的:狂犬病肆虐,影响生产、生活,影响国家声誉?调查显示狂犬病发病率与养狗数量成正比?因此要限制养狗数量。

  当然,这个文件中也提到了狂犬病疫情与缺乏严格管理有直接关系,而且这样的关系也是随后各地加强家犬定期免疫注射工作的原因所在。但是,在后面的发展过程中管理的问题显然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二、从“打狗”看城市管理

  我们必须承认,“打狗”最初所追求的消灭狂犬病的目标是崇高的,也是正当的。然而,近几年“打狗风暴”、“打狗运动”此起彼伏,政府工作明显表现出轻管理而重限制的倾向。政府“打狗”越来越集中,以至于演变成“风暴”、“运动”,就显得愈发有些不正常,甚至不正当。

  一个城市要实现良性运转,制度建设是必需的。[5]除了习俗、习惯、道德约束等非行政、非强制性的约定俗成之外,更为根本的是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以明确的法律责任要求市民遵纪守法,保证所有市民能在良好的环境中生存。政府的管理行为和决策过程必须被严格限制在法律架构之内。否则,城市管理方式很容易变成运动式的,出现“突击性的事情经常干,经常性的任务突击干”的现象。在这样松松紧紧的管理模式中,种种城市顽症也就接踵而至。更为重要的是,在这种运动式的管理模式中,法律的尊严最容易遭到践踏。

  基于此,问题的矛头直指政府。尽管政府将“打狗”看作控制狂犬病疫情、保护人们生命健康最直接有效的方式,舆论则认为疫情的上升应该归责于政府平时疏于防疫工作,事到临头采取简单粗暴的“打狗”方式,是典型的“懒政思维”和“行政不作为”。换句话说,是政府管理者“违法”在先,种种的城市管理困局只是这种“违法”所造成的可预见的后果,由此也说明政府依法管理的重要性。

  因此,法律的尊严至高无上、不容侵犯应成为“打狗”的前提,进而,将“打狗”置于制度的架构内展开才是政府的“治狗”之道。

  三、从“打狗”看人与动物的关系

  每一条狗都是一个生命,哪怕是流浪狗,也有活着的权利。[6]法国思想家阿尔贝特?史怀泽[7]告诫我们,动物和我们一样承受着痛苦和畏惧死亡,渴求着幸福。如果我们只是关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那么,我们就不会真正变得文明起来,真正重要的是人与所有生命的关系。

  退一步讲,“害群之狗”的确对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了威胁,但是除了采取野蛮的“打狗风暴”、“打狗运动”之外或许还可以选择更加文明的方式解决。将狗全部扑杀干净,狗患确实没有了。但是,却传递出了一种为达目的可以不择手段的残虐,政府形象在“打狗风暴”中荡然无存的同时,人与动物的关系也进一步走向恶化。

  然而,在对待人与动物的关系上:人与动物是一种怎样的关系?是主从关系?还是平等的关系?人可以随意支配动物还是人不能随意支配动物?人可以随意虐待动物还是人应该善待动物?这一连串的问题,从不同的角度来回答就会有不同的答案。

  中国古老的传统文化,在对待这类问题上的观点是丰富多样的。儒家文化是中国文化的根基,它强调“仁人爱物”的思想,注重经世治国,倡导统治者要节制自己的行为。它所倡导的道德系统是由“爱物”的生态道德和“亲亲”、“仁民”的人际道德构成。[8]孔子主张统治者要施“仁政”、“好生而恶杀”,对动物也要有仁爱之心,孟子则将“恻隐之心”作为人性的四端之一,根据“人皆有不忍人之心”的性善论,用“仁者以其所爱及于所不爱”的逻辑推出“君子之于物也,爱之而弗仁;于民也,仁之而弗亲。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9]道家则倾向于把动物看成与人有同样的感受和思考能力,主张“类无贵贱”的温和的生物平等主义思想。《庄子?齐物论》里记载,“昔者庄周梦为蝴蝶,栩栩然蝴蝶也,自喻适志于,不知周也,俄然觉,则遽遽然周也。不知周之梦为蝴蝶与?蝴蝶之梦为周与?周与蝴蝶则必有分矣,此之谓物化。”由此可以看出道家对待动物的这种同情的了解,欣赏的美感,容忍的雅量,总之已然是众生平等了。[10]佛教强调的是万物平等的生命意识、普度众生的慈悲情怀,遵循着不杀生的道德戒律。可以说,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佛教有关生命思想的表述是最完整的。[11]

  社会发展到今天,对于如何对待动物的问题上,已经形成两大基本派别:动物福利派和动物权利派。通俗的讲,动物福利派偏温和而动物权利派偏激进。动物福利派认为人应该善待动物,给予动物足够的生存空间,即人道地利用动物;主张动物的福利,“既考虑到了人的情感和利益,体现人对动物的人文关怀,又考虑到了动物本身的价值和感受”。[12]动物权利派则是反对人类“利用”动物的所有方式,将动物与人类同等对待是他们追求的理念之一;主张动物权利“实际上是把动物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但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的法律主体对待”。[13]

  正是受到根深蒂固的传统文化以及现代西方动物保护观念的影响,中国人在对待动物的态度上显得复杂而又模糊。

  应该看到的是,在自给自足的封建社会和解放后的计划经济时代,人与动物的关系所导致的社会矛盾并不突出,但是,进入市场经济社会之后,人与动物的关系则变得日益紧张,[14]这也就呼吁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学界的关注与重视,在不阻碍经济发展的同时,使人与动物的关系问题能在法律制度框架内得以有效的缓解。




【作者简介】
刘斌,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2009级法律硕士。


【注释】
[1]参见《百度百科—打狗队》词条,//baike.baidu.com/view/577882.htm,2011年6月5日访问。
[2]即《卫生部关于控制和消灭狂犬病的通知》,发布日期1980年11月18日,现已失效。
[3]通知中提到在此之前有试点。
[4]显然这里指的是我国1980年养犬的数据。
[5]参见黄文芳等:《城市环境:治理与执法》,复旦大学出版社,第39页。
[6]参见《全城屠狗是一种懒政思维》,//www.anhuinews.com/zhuyeguanli/system/2009/12/21/002513512.shtml,2011年5月28日访问。
[7]阿尔贝特·史怀泽(Albert Schweitzer)是当代具有广泛影响的思想家,也是动物保护运动的早期倡导者。他创立的以“敬畏生命”为核心的生命伦理学是当今世界和平运动、环保运动的重要思想资源。他明确地提出:“只有当人认为所有生命,包括人的生命和一切生物的生命都是神圣的时候,他才是伦理的。”
[8]参见孙江:《动物福利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第130页。
[9]焦循:《孟子正义》,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34页。
[10]参见转引自孙江:《动物福利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第137页。
[11]参见孙江:《动物福利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第133页。
[12]常纪文:《动物福利法——中国与欧盟之比较》,中国环境出版社,第13页。
[13]同上引,第14页。
[14]同上引,第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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