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院关于《全市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研讨会纪要
发布日期:2012-05-16 作者:王振兴律师
第16条规定:“当事人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的,可以认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深圳市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一)两张以上时间相继且其中一张尚在有效期内的深圳市暂住证;(二)深圳市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书面证明;(三)深圳市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出具书面证明且有相应房屋租赁登记手续证明材料的;(四)受害人为产权人的深圳市城镇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且实际入住此房一年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五)其他可以证明受害人已在深圳市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第17条规定:“当事人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的,可以认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在深圳市有固定收入; (一)与深圳市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工资领取证明文件;(二)受害人在深圳市从事合法经营的登记文件及相应的纳税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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