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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堵路引发命案 煤矿赔偿矿工获刑

发布日期:2012-05-28    作者:110网律师
近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被告人袁小辉因参与持械殴打致被害人郑某玉(化名)受伤致死、郑某记(化名)受轻微伤,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所在的永安煤矿则为此付出38.9万元赔偿。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9日上午,织金县化起镇布堤村郑某祥(化名)等村民以织金县化起镇永安煤矿造成布堤村地质灾害未赔偿为由,将通往永安煤矿矿区的公路挖断。当天11时许,永安煤矿工人朱国安驾驶面包车买菜回到煤矿时因不能通行,即与郑某祥等村民发生言语冲突,后化起镇派出所干警赶到现场予以制止。15时许,织金县工作组赶赴永安煤矿组织煤矿业主与村民代表协商解决赔偿事宜时,布堤村村民数十人到煤矿上听候处理结果,郑某祥在煤矿井口前的厂坝处遇见朱国安,因上午发生言语冲突一事,郑某祥上前打了朱国安一耳光,朱国安抓住郑某祥的双手,郑某祥之妻及其他村民见状便上前用竹竿、木棒等殴打朱国安,朱国安之兄朱保国遂手提矿灯上前帮忙,又被布堤村村民殴打,其头部被打出血,后朱国安、朱保国跑到煤矿办公楼处躲避。数分钟后,被告人袁小辉和朱国安、袁作喜、苏保军(三人已判刑)及永安煤矿十余名工人手持木棒、凿子等凶器从办公楼处冲到井口前的厂坝上殴打布堤村村民,在场的化起镇派出所干警及县工作组相关人员阻拦、制止不住,布堤村村民见状便纷纷往矿井后的小路上撤退,厂坝上只留下村民郑某玉,被告人袁小辉和朱国安、袁作喜、苏保军等人便围住郑某玉殴打,在殴打中,袁小辉用挖煤的凿子打击了郑某玉的头部,朱国安、袁作喜等人也用木棒打击了郑某玉头部等处。此时,已撤退到井口后小路上的郑某玉之子郑某记看见郑某玉被打,遂提着木棒跑回厂坝欲救援郑某玉,苏保军等人又用木棒殴打郑某记。郑某玉、郑某记被打伤倒地后,袁小辉、朱国安、袁作喜、苏保军等人才离开现场并外逃。后郑某玉、郑某记被送往织金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郑某玉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于同年6月12日死亡。被害人郑某记右额部、头顶部受伤,其损伤属于轻微伤。

  案发后,织金县永安煤矿与被害人郑某记及被害人郑某玉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永安煤矿赔偿郑某记损失费5.6万元,赔偿郑某玉家属因郑某玉死亡的补偿费33.3万元。被告人袁小辉于2011年12月1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罪后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了前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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