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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证据学打造成全人类的科学

发布日期:2012-06-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法律科学》2012年第1期
【摘要】事实是一切学科的对象。事实不是陈述、命题、描述和断定。事实是指客观外界存在或不存在、发生或未发生的全部情况和过程。事实可分为如下类型:一、静态事实和动态事实;二、积极事实和消极事实;三、自然事实和人为事实;四、历史事实和当前事实。事实有四大功能,即认识的基础、证明的根据、检验的标准、思想的指南。事实有两重属性:一为客观性;二为关联性。证据也有两重属性。证据的客观性指的还是事实的客观性,证据的关联性指的也还是事实的关联性。可见,事实就是证据。事实有四大功能,证据自然也有四大功能。证据不限于司法工作需要,全人类都需要。因此,要把证据学打造成全人类的科学。
【关键词】存在;意识;事实;证据;根据;标准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一、什么是事实

  事实是一切学科的对象。数学家研究数字中的事实,物理学家研究物理中的事实,法学家研究涉及法律关系的事实,经济学家研究涉及经济关系的事实,历史学家研究历史上发生过的事实,哲学家研究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最一般的事实。可以说,任何一门学科都在研究事实。因为,不研究事实,人类将不能前进一步。然而,事实是什么?却是一个迄今仍存在重大争议的问题。

  苏联著名哲学家柯普宁认为,“事实”一词包含三层涵义:第一,现象、事物和事件本身被称之为事实;第二,我们对事物及其特性的感觉和知觉也被认为是事实;第三,事实也指我们想用它们来论证或反驳某种东西的不容置疑的理论原理。{1}204这里第一层涵义中的“现象、事物和事件”都属于存在范畴,第二层涵义中的“感觉和知觉”也都属于意识范畴,第三层涵义中“不容置疑的理论原理”本质上也属于意识范畴。这就是说,柯普宁理解的事实既指存在,又指意识。柯普宁的观点具有代表性。我国就有这种观点。比如,有的学者认为,事实“有时是指客观存在的现象、过程和规律,有时又指人们对这些现象、过程和规律进行认识得到的映象”。{2}269-270所谓“客观存在的现象、过程和规律”,就属于存在范畴;“人们对这些现象、过程和规律进行认识得到的映象”,就属于意识范畴。可见,这一观点也是把存在和意识都看成了事实。可以肯定,把存在和意识都看成事实是讲不通的。意识和存在是反映和被反映的关系。意识反映存在,但不等于存在,它们是有本质区别的。这个区别,简单来说就是,它们分属于本质全然不同的两个世界:精神世界和物质世界。精神世界就是主观世界,物质世界就是客观世界。怎么能把本质全然不同的两个世界都视为事实呢?柯普宁提出的“事实三义”中的第二层涵义,在我国影响更大。比如,有的学者认为:“事实就是一个陈述或命题。”{3}或曰:“事实通常是指人们对客观存在或发生的事物、现象和过程的真实描述。”{4}44或曰:“事实乃是对呈现于感官之前的事物或现象的某种实际情况(某物具有某种性质或某些事物具有某种关系)的一种断定或陈述。” {5}65这里的“陈述、命题、描述和断定”,同柯普宁提出的“事实三义”中第二层涵义所讲的“感觉和知觉”,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即都是人的意识。这就更讲不通了。通常说,事实客观存在,就是指“陈述、命题、描述、断定”客观存在吗?通常说,事实不断发生,就是指“陈述、命题、描述、断定”不断发生吗?我国法律规定,以事实为根据,就是指以“陈述、命题、描述、断定”为根据吗?显然都不是。因为,“陈述、命题、描述、断定”只是事实的反映,并不是事实本身。给事实下定义,应当触及事实本身,不能只触及事实的反映。须知,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有可能被人作出反映,因而,都有可能构成“陈述、命题、描述、断定”。按照上述逻辑,世界上的一切事物不都成了“陈述、命题、描述、断定”了吗?哲学中就有这样的错误观点:“我的认识就是世界。”这里的“陈述、命题、描述、断定”体现的也是人的认识。应当明确,人的认识不是世界。同样,人的认识也不是事实。可见,把“陈述、命题、描述、断定”视为事实,同哲学中“我的认识就是世界”的观点如出一辙。

  柯普宁提出的“事实三义”中的第二层涵义把体现人的意识的“感觉和知觉”视为事实,显然是站不住脚的。但是,我国一些学者还对这一观点情有独钟,他们说:“柯普宁的第二种用法即把‘事实’用于我们关于事物及其特性的感觉和知觉,这显然是适当的,”因为,“事实必须是人的感觉、知觉的成果。一个事物及其情况,如果不经过人们的感觉、知觉,尽管是客观存在的,但是,由于它没进人人的认识领域,没有为主体所接受,主体是谈不上知觉到什么事实的”。{5}2。这一论述存在一个重大问题,就是偷换概念。论述中,前面讲的是“事实”,后面蜕变成“主体知觉到事实”。“事实”和“主体知觉到事实”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二者之间是不能划等号的。诚然,没有为主体所接受,主体当然“谈不上知觉到什么事实的”。然而,作为事实就不同了。事实存在或发生在客观外界,主体知觉还是不知觉,只对主体有影响,对于事实毫无影响:主体知觉,它是事实,主体不知觉,它还是事实。

  偷换概念这样的重大问题,在前面的观点中也存在。比如:“事实就是一个陈述或命题,不管是可观察的,还是不可观察的,如果在经验上已证明为真,那么这个陈述或命题所叙述的东西就是一个事实。”{3}这一论述中,前面讲的是“陈述或命题”,后面蜕变为“陈述或命题所叙述的东西”。这里的“陈述或命题”和“陈述或命题所叙述的东西”,也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二者之间也是不能划等号的。

  上述论证中,有两项重要内容:一项是“事物及其情况”;另一项是“人们的感觉、知觉”。这两项内容的关系就是哲学中所讲的存在和意识的关系。存在和意识,谁决定谁?是意识决定存在,还是存在决定意识?当然是存在决定意识。然而,持上述观点的学者却认为,“事实是人对呈现于感官之前的事物或其情况的一种判断,是关于事物(及其情况)的一种经验知识,亦即是关于客观事物的某种判断的内容,而不是客观事物本身”。{5}4。这就是说,“关于客观事物的某种判断的内容”是事实,而“客观事物本身”并不是事实。这样理解事实,存在更大的问题,这就是颠倒了存在和意识的关系。“关于客观事物的某种判断的内容”属于意识范畴,而“客观事物”属于存在范畴。属于存在范畴的“客观事物”不是事实,属于意识范畴的“判断的内容”怎么能成为事实呢?这里的“判断”,无非是“客观事物”(及其情况)的反映。“客观事物”(及其情况)是事实,“判断”才能反映出事实,这就叫存在决定意识。“客观事物”(及其情况)不是事实,“判断”却能成为事实,这不成了意识决定存在了吗?

  把“客观事物本身”不看作事实,却把反映了“客观事物”的“判断”看作事实,是明显讲不通的。那么,上述观点为什么不把“客观事物”看作事实呢?持上述观点的学者说:“‘事实’不可能是自在的。孤立于人的认识、经验之外的,亦即没有进入人的认识领域的客观事物,只是一种纯粹的‘自在之物’……试问:把一种尚不为人所了解、所知晓的‘自在之物’看作是一种事实有什么意义呢?”{5}61这段论述认为,“没有进入人的认识领域的客观事物”不是事实。这与前面所说的事实“不是客观事物本身”并不一致。前面讲的事实“不是客观事物本身”,其含义是所有客观事物都不是事实,而这里讲的不是事实仅指“没有进入人的认识领域的客观事物”,即仅指客观事物的一部分。应该说,即使仅把部分客观事物不看作事实也讲不通。所谓“没有进入人的认识领域的客观事物”,仍然是颠倒了存在和意识关系的说法。不是客观事物“没有进入人的认识领域”,而是人的认识没有波及到客观事物。因此,上述观点的实质是说,人没有认识的客观事物不是事实。其实,客观事物是不是事实,与人是否认识毫无关系。地球绕太阳旋转,这是宇宙中一项重大事实。这项事实是波兰天文学家哥白尼在1543年出版的《天体运行论》中正式提出,随后才为世人逐渐认识的。但对地球绕太阳旋转的事实来说,1543年前和1543年后是没有区别的,也即人认识前和认识后是没有区别的。

  上述观点论证的是“没有进入人的认识领域的客观事物”。然而,上述学者的根本观点是:事实“不是客观事物本身”。按照上述学者的理解,事实“是关于客观事物的某种判断的内容”。所谓“判断的内容”,当然“不是客观事物本身”。因为,“判断的内容”属于主观范畴、意识范畴,而“客观事物本身”属于客观范畴、存在范畴。可见,把事实理解为“判断的内容”就把事实主观化了。正是基于对事实的主观化理解,这位学者作出了如下结论:“一切事实实质上都是经验事实。世界上不存在任何脱离经验的或与经验无关的事实。” {5}67应该说,这样的结论是不能成立的。世界上的一切事实都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既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当然也独立于一切经验之外,怎么能说“不存在任何脱离经验的或与经验无关的事实”呢?上述结论的根本问题仍然是颠倒了存在和意识的关系。不是事实不能脱离经验或者必须与经验有关,而是经验不能脱离事实或者必须与事实有关,这才是应当作出的结论。事实独立于经验之外,这正是事实的本质所在。经验不脱离事实,这也是经验可贵之处。经验一旦脱离事实,就会变成偏见、谬误或邪说。因此,经验是不能脱离事实的。

  把事实理解为“陈述、命题、描述、断定”,都是讲不通的。英国哲学家罗素也曾持有类似的观点。他曾提出“相当于逻辑上原始命题的原始事实”的理论,认为“这种原始事实是主观的感觉经验”。{6}1680。但他也提出过一些不同的观点。他曾说:“当我谈到一个‘事实’时,我不是指世界上的一个简单的事物,而是指某种性质或某些事物有某种关系。因此,例如我不把拿破仑叫做事实,而把他有野心或他娶约瑟芬叫做事实。” {7}39这一观点后来发生了变化,变为:“世界上的每一件事物我都把它叫做一件‘事实’。太阳是一件事实;凯撒渡过鲁比康河是一件事实。”{8}176这些论述就是罗素“事实观”中最有价值的部分,这个价值就在于,他把事实理解为客观范畴、存在范畴。因为,无论是客观事物还是客观事物的性质或某种关系,均属于客观范畴、存在范畴。

  罗素先说事实“不是指世界上的一个简单的事物”,后又说“世界上的每一件事物我都把它叫做一件‘事实’”。客观事物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事;二是物。所谓事就是事实。事实和物都是客观范畴,故可称之为客观事物。可见,客观事物只是事实和物的统称。既是事实和物的统称,它里面自然有事实,但也有物。这就要研究事实同物的关系,这正是正确认识事实必须解决的最重大的问题。

  罗素在上述论述中,共举出四个实例。一是说,“我不把拿破仑叫做事实”;二是说,把拿破仑“有野心或他娶约瑟芬叫做事实”;三是说,“太阳是一件事实”;四是说,“凯撒渡过鲁比康河是一件事实”。这四个实例中,二说和四说都是事实。三说所指的太阳是物,一说所指的拿破仑是人,而人的身体也是物。这就是说,罗素先说物不是事实,后又说物是事实。罗素先后作出这样矛盾的认识,正好反映出他在事实和物的关系问题上,陷入了茫然和无奈。那么,事实和物是什么关系呢?应该肯定,事实并不等于物。因为,事实不能代替物发挥作用,物也不能代替事实发挥作用。但是,任何物中都存在事实。物的一切情况,包括形状、大小、长短、重量、颜色、气味、性质、特征等,都能构成事实。此外,物的存在、位移、形变、质变等,也能体现事实。人的身体也是物。因此,人的姓名、性别、籍贯、年龄、身高、体重、学历、履历、特长等,也能构成事实。同样,人的存在、位置移动、受伤、致残、死亡等,也能体现事实。不仅如此,客观世界发生的一切事实,都来自人的行为或物的运动这样两个方面。人的行为也是靠身体实现的。因此,客观世界发生的一切事实都是由物造成的。据此,可作如下结论:事实不等于物,但它又离不开物。这就是事实和物的关系。有些学者认为,事实离不开陈述、离不开断定、离不开经验、离不开理论。这是缺乏根据的。对于这些主观范畴来说,事实不是离开离不开的问题,而是从根本上就独立于这些范畴之外。事实唯独不能离开物,这正是事实之所以为“实”的根源。

  搞清了事实同物的关系后,事实的本质就容易看清了。什么是事实呢?事实是指客观外界存在或不存在、发生或未发生的全部情况和过程。这个定义指出,事实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存在或不存在的全部情况。这个部分是由某种情况存在或不存在所构成的事实。应当明确,存在是实,不存在也是实。只要是“实”,就都是事实。因此,某种情况存在或不存在均能构成事实。比如,某死者胃内有毒物(存在)是一种事实,另一死者胃内没有毒物(不存在)也是一种事实。又如,犯罪现场有某甲的脚印(存在)是一种事实,犯罪现场没有某乙的脚印(不存在)也是一种事实。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事实要存在只能存在于物中或由物体现,没有物作依托,事实是不可能存在的。事实不存在,也只能由某物或某种物质性特征不存在来体现。由此来看,由某种情况存在或不存在所构成的事实,离开了对物的认识是无法认识清楚的。第二部分是发生或未发生的全部情况和过程。这个部分是由某种情况发生或未发生所构成的事实。某种情况发生了是事实,没有发生也是事实。比如,昨天下雨了(发生了)是事实,今天没有下雨(没有发生)也是事实。又如,某甲履行了职责(发生了)是事实,某乙未履行职责(没有发生)也是事实。事实要发生,必须有物质力的推动,这种物质力或者来自人的作为,或者来自物的运动。因此,人的作为和物的运动就是事实发生的物质推动力。事实未发生,也是因为没有人的作为和物的运动。可见,由某种情况发生或未发生所构成的事实,总是同人的作为或不作为、物的运动或不运动相联系,把握这种联系是正确认识这部分事实的关键。这两个部分虽同为事实,但还是有重大区别的。这个区别就在于,前者涉及的是存在还是不存在,后者涉及的是发生还是未发生。存在是常在性的,即事实可以长期存在。发生是即逝性的,即事实一经发生,其形象就随之消失。正确把握客观存在的事实和客观外界发生的事实,是全面认识事实的基础。

  从事实的定义可以看出,事实属于客观范畴。奥地利哲学家维特根施坦曾说:“世界是事实的总和,而不是物的总和。” {9}28这个看法就把事实视为客观范畴,但它同时又把事实和物对立起来了。事实和物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密切相联的关系,即事实的存在和发生都离不开物。因此,应该说:世界是物和事实的总和。客观的物质世界,除了物和事实外,什么都没有。事实就是客观物质世界的主角之一。这样理解就把事实融汇到物质世界之中了。

  二、事实的类型

  认识事实,首先要对事实下定义。罗素曾讲:“严格地说,事实是不能定义的。”[1]{9}12这反映出,认识事实有一定的难度。但是无论多难,定义还是要下的,因为,下定义是认识事物必须迈出的第一步。然而,要对一个事物作出全面的、透彻的认识,仅仅迈出第一步是不够的。因此,在对事实下了定义以后,还必须进一步研究事实的基本类型等问题。

  有的学者提出:“有四种不同类型的事实:(1)自在事实。即客观自在事物的现象、过程和规律。(2)客观事实。即被人类的实践活动影响过的客观事物的现象和过程。(3)经验事实。即人们在社会实践过程中观察得到的事物外部特征和外部联系的知识,是关于客观世界的现象方面的知识。(4)理论事实。即人们通过思维所把握的客观世界的内在联系或本质。” {2}269 -270这一划分存在明显的两个部分,即:前两类事实属于存在范畴,后两类事实属于意识范畴。意识可以反映存在,但不等于存在。同样,经验和理论可以反映事实,也不等于事实。因此,不能把反映事实的经验和理论看作事实的两个类型。前两个类型称之为“自在事实”和“客观事实”也不准确。因为,“自在事实”也是客观事实。

  有的学者对事实作了如下四种分类,即:(1)直接经验事实与间接经验事实;(2)自然观察事实与实验观察事实;(3)科学事实与日常经验事实;(4)历史事实与当前的事实。{5}87-91这种分类也有值得研究之处。所谓直接经验事实与间接经验事实,本质上是把经验当事实。所谓科学事实与日常经验事实,本质上也是把科学和日常经验当事实。其实,无论是直接经验还是间接经验,无论是科学经验还是日常经验,都是人的认识。不能把人的认识加以分类并直接看作事实的不同类型。经验有直接与间接之分,知识在一定时限内,也有科学与日常经验之分。但是,事实并没有直接与间接之别,也没有科学经验与日常经验之别。同一项事实,某甲直接反映后,就产生直接经验,但对没有直接反映这项事实的某乙来说,则只能产生间接经验。同一项事实,彼时被人反映后,能产生科学,此时被人反映后,又成为日常经验。可见,直接经验和间接经验都可能来自同一项事实,科学和日常经验也可能来自同一项事实。同一项事实怎么能分别归属于不同类型呢?从这个分析可以看出,事实的类型必须从事实本身去划分,不能从人的认识层面去划分。所谓直接经验事实与间接经验事实、科学事实与日常经验事实就是从人的认识层面划分出来的,这样划分是不可能把事实的类型分清的。

  英国哲学家威廉·惠威尔理解的事实有狭义与广义之分。惠威尔所说的狭义事实是指“关于个别对象知觉经验的报告”;广义事实是指“事实是片断的知识,是提出定律和理论的原料”。{10}125。这是把事实分成了两个类型。这样的划分也需要研究。所谓“个别对象知觉经验的报告”是指人对产生于“个别对象”的经验所作的陈述。所谓“片断的知识”是指“提出定律和理论的原料”,也即惠威尔是把提出定律和理论所根据的原始材称之为“片断的知识”。不难看出,惠威尔仍然是从人的认识层面区分事实的,因为,无论是“个别对象知觉经验的报告”,还是“片断的知识”,都是人的认识。惠威尔所理解的事实“是我们思想与事物的结合”[2]。{5}235所谓“思想与事物的结合”就是人的认识。可见,惠威尔对事实的区分本质上还是对人的认识所作的区分。那么,惠威尔所理解的狭义事实和广义事实如何区分呢?惠威尔所理解的狭义事实是指经验,广义事实是指产生了理论的“片断的知识”,也即“提出定律和理论的原料”。因此,狭义事实和广义事实的区别,本质上是指经验与理论的区别。这同我国学者将事实区分为经验事实和理论事实如出一辙。如前所述,这样的分类是不可取的。

  维特根施坦曾提出正事实和负事实的划分。早在1913年,他就在《逻辑笔记》中指出,“有正的事实和负的事实”。{5}158。在随后的著作中,他作了更为具体的论证,认为“事体的存在也叫一正事实,其不存在,也叫一负事实”。{11}22。应该肯定,维特根施坦从“存在”和“不存在”两个方面理解事实是人类认识事实上的一大进步。因为,事实的亮点全在一个“实”字,如前所述,存在是实,不存在也是实,只要是实就能构成事实。由此来看,维特根施坦对事实的理解,是指明了事实的两个基本类型。不过,维特根施坦把事实的这两个类型称之为“正事实”和“负事实”,则是需要研究的。什么是正事实?什么又是负事实呢?他举例说:“如果命题‘这朵蔷薇不是红的’是真的,那么其所指就是负的事实。” {11}91显然,维特根施坦在给“存在”和“不存在”这两类事实命名时借助了命题中正命题和负命题的概念,即负命题为真时,“其所指就是负的事实”。然而,负命题为真时,正命题必为假。同样,“负事实”为真时,“正事实”也必为假。由此来看,所谓正事实、负事实只是对事实中的真假所作的区分,并不是对两类事实所作的区分。因此,维特根施坦将“存在”和“不存在”这两类事实命名为正事实和负事实是行不通的。这样命名必然会引起争议。我国学者就曾作过这样的批评:“所谓的‘负事实’在实际上是不存在的,世界上根本没有什么负事实。既没有负事实,当然也就没有什么正事实。事实就是事实,不可能有什么正、负之分的。” {5}163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分清事实的类型对于正确认识事实既是重要的,也是必不可少的。那么,怎样才能分清事实的类型呢?要分清事实的类型必须排除主观认识因素的干扰,即不能从认识层面去划分事实的类型,也不能用主观范畴的概念去为事实的类型命名。要如实地把事实看作是存在范畴,并从事实本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去分清事实类型。应当明确,事实的类型是客观存在的,人的作用只是把事实中客观存在的类型认识清楚而已。通过多年的研究,笔者认为,事实中存在如下类型:静态事实和动态事实;积极事实和消极事实;自然事实和人为事实;历史事实和当前事实。

  (一)静态事实和动态事实

  静态事实和动态事实是事实的两个最基本的类型。静态是指形态和性状可以保持长期不变的事实。这样的事实都是由客观存在的物形成或体现的。物可以长期存在,这就决定了由物形成或体现的事实的形态和性状可以保持长期不变。比如,物的形状、大小、长短、重量、颜色、气味、性质、特征等所构成的事实和物的存在、位移、形变、质变等所体现的事实,就是静态事实;人的姓名、性别、籍贯、年龄、身高、体重、学历、履历、特长等所构成的事实和人的存在、走动、受伤、致残、死亡等所体现的事实,也是静态事实。静态事实的主体就是通常所说的客观存在的事实。司法程序中,勘验、检查和鉴定的中心任务就是发现、认识和掌握静态事实。勘验、检查是直接认识静态事实。鉴定则是间接认识静态事实。

  动态是指形态和过程随之消失的事实。这样的事实是由人的行为和物的运动造成的,或者与人的行为和物的运动有关。动态事实的主体就是通常所说的,客观上发生的事实。动态事实在它发生的当时是客观的、外在的,是可以被人感知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动态事实同一切事实一样,均属于存在范畴。但要明确,动态事实一经发生,除了它所在的场所,所触及的物品和造成的物质性后果可以长期存在外,它的形象和过程则随即消失了。这种情况决定,人们认识动态事实也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认识;二是间接认识。能够直接认识的人,仅限于该事实的当事者和在场人。在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中,就限于双方当事人和证人。其他的人则只能间接认识。司法机关询问证人和被害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就是为了间接认识和掌握动态事实。司法机关收集证书,除了可以直接感知证书存在这一静态事实外,主要也是为了间接认识和掌握证书所记载的动态事实。司法机关和鉴定人进行勘验、检查和鉴定,一是直接和间接认识静态事实,二是通过对静态事实的认识,进一步推断(间接认识)动态事实。

  (二)积极事实和消极事实

  积极事实是指具有外在形象的事实。消极事实是指不具有外在形象的事实。人们通常所说的事实一般是指客观存在的事实(静态事实)和客观外界发生的事实(动态事实)。客观存在的事实和客观外界发生的事实都是有外在形象的。这就把没有外在形象的事实忽略了。奥地利哲学家维特根施坦的功绩就在于,他第一次研究了没有外在形象的事实,使得没有外在形象的事实引起了人们的关注。美中不足的是,他从属于主观范畴的命题出发,将没有外在形象的事实称之为“负事实”,并将具有外在形象的事实称之为“正事实”。这样的命名就把这两类事实推进由命题衍生出来的真假矛盾的漩涡之中了。如前所述,事实相互之间是不存在真假矛盾的。据此,笔者采用法学中现有的积极事实和消极事实的概念,将具有外在形象的事实称之为积极事实,将不具有外在形象的事实称之为消极事实。

  司法程序中查明的事实,一般都是积极事实,有时也涉及消极事实。比如,某村曾发生一起杀人案件。次日发现村民某甲离家外出,数日后某甲回村,发现他衣服上有血迹,即被列为重大嫌疑人。通过讯问,某甲矢口否认杀人的事实,后将某甲的衣服送去鉴定,其结论是:某甲衣服上的血迹不是人血。某甲衣服上的血迹不是人血的事实就是消极事实。再如,另一村也曾发生一起杀人案件。侦查中将村民某乙列为重大嫌疑人。后经进一步侦查查明,该案发生时,某乙并不在场。案件发生时,某乙不在场的事实也是消极事实。刑法规定的种种罪行,一般都是由积极事实造成,但也有个别罪行是由消极事实造成。比如,涉及失职的几种罪行就是由消极事实造成。

  分清积极事实和消极事实是人们认识事实的深化。从司法实践看,可以从三个方面将这两类事实分清。首先,对于静态事实,可从存在还是不存在来区分,即:存在的事实是积极事实,不存在的事实是消极事实。其次,对于动态事实,首先可从人的作为还是不作为来区分,即:由作为形成的事实是积极事实,由不作为形成的事实是消极事实。最后,可以从物的变动还是不变动来区分,即:由物的变动形成的事实是积极事实,由物的不变动形成的事实是消极事实。存在还是不存在、作为还是不作为、变动还是不变动,这就是区分积极事实和消极事实的三个标准。用这三个标准可以把这两类事实区分清楚。

  (三)自然事实和人为事实

  自然事实是指物质世界自身运动、变化、发展形成的事实,世界是物质的。除了意识之外的一切都属于物质世界。凡物质世界自发发生的事实都是自然事实。人为事实是指人的语言、动作、行为造成的事实。人的语言、动作、行为本身形成的事实就是人为事实。人若触动物,人和物形成的事实也都是人为事实。人为事实也发生在物质世界,它同自然事实的根本区别就在于,自然事实是由自然规律和自然力量造成的,人为事实是由人体功能和人的力量造成的。因此,一切由人的因素造成的事实,都是人为事实。相对于自然事实来说,人为事实是十分有限的。自然事实,无论天上、地下,乃至浩瀚的宇宙,可谓无处不有处处有,而人为事实仅限于有人的地方才有。

  自然事实是自然科学家研究的对象。一个国家要发展,必然会重视自然事实。人们日常生活中,为保身体安全,为求工作顺利,也需要关注自然事实。然而,人们关注更多的却是人为事实。人为事实是社会科学家研究的对象。全社会关注的重点在人为事实。国家要发展,社会要前进,除了要研究自然事实外,还必须研究或关注人为事实。人们日常所见、所闻、所关注的,大多也是人为事实。因为,人为事实更贴近人的生活。

  司法实践中要查明的事实,大多是人为事实。刑事案件是由犯罪分子造成的。民事案件是由人与人之间的纠纷造成的。犯罪分子造成的事实和人与人之间的纠纷造成的事实,都是人为事实。不过,司法实践中,有时也需要查明一些自然事实。比如,荒郊野外发现一具尸体,经检验认定系雷击而死。雷击而死的事实,就是自然事实。

  (四)历史事实和当前事实

  历史事实是指历史上存在和发生过的事实。历史上存在的事实,对于现代人来讲,就指历史文物中的事实和文物所体现的事实。历史事实是历史学家研究的对象。历史事实对于国家的发展、民族的进步,都有重要作用。人们多了解历史事实,可以拓宽知识面,可以收到古为今用之效。当前事实是指当前存在和发生的事实。当前存在的事实是指物中的事实和物所体现的事实。当前发生的事实是指人的行为和物的运动所造成的事实。当前发生的事实又分为正在发生的事实和已经发生过的事实。当前事实是社会科学家研究的对象,也是国家和社会关注的重点。特别是当前发生的事实,更是国家和社会关注的重中之重。

  司法实践中要查明的事实基本上都是当前事实,其中又以当前已经发生过的事实为主导。如前所述,已经发生过的事实,除了它所在的场所、所触及的物品和造成的物质性后果可以长期存在外,它的形象和过程则随即消失了。由于形象和过程随即消失,这就给司法实践中查明事实增加了难度。司法机关询问证人和被害人,讯问犯罪谦疑人和被告人的目的,就是要查明已经发生过的案件事实。司法机关收集证书,也是为了查明已经发生过的案件事实。司法机关和鉴定人进行勘验、检查和鉴定,是通过查明客观存在的事实,进一步查明已,经发生过的案件事实。案件事实,都是客观外界发生过的事实。因此,司法机关侦查、检察、审判的中心任务,就是查明客观外界发生过的案件事实。

  以上就是从四方面对事实的类型所作的区分。事实的类型是事实研究中一个重要问题。因此,在对事实下定义后就应当进一步将客观存在的事实的各种类型,准确地反映出来,这对准确认识事实和正确运用事实,均具有重要作用。

  三、事实的功能

  事实的功能是指事实可能发挥的有利的作用。事实的功能是事实中最重要的问题。研究事实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把握和运用事实的功能。前苏联生理学家巴甫洛夫在“给青年们的信”中曾写道:“你们要学会干科学中的打杂工作。要研究事实、对比事实、积聚事实。鸟的翅膀无论怎样完善,如果不依靠空气,就不能起飞。事实就是科学的空气。没有事实,你们永远也飞腾不起来。没有事实,你们的理论只是枉费苦心。” {12}37这里强调的就是事实在科学中所起的作用,这个作用就是事实的功能。巴甫洛夫是把事实比作空气,把科学比作鸟。鸟要起飞,必须依靠空气,鸟要在蓝天下翱翔,更要依靠空气。这就是说,要建立科学,必须依靠事实,要发展科学,更要依靠事实。正是基于这样的理解,巴甫洛夫才明确指出,没有事实“永远也飞腾不起来”,没有事实“只是枉费苦心”。可见,事实是科学赖以建立起来的根据。没有事实,科学就不可能建立,更不可能发展。事实是科学的根据。这就是巴甫洛夫揭示的事实在科学中的作用。

  英国生物学家赫胥黎曾讲:“我要做的是教我的愿望符合事实,而不是试图让事实与我的愿望调和。你们要像一个小学生那样坐在事实面前,准备放弃一切先入之见,恭恭敬敬地照着大自然指的路走,否则,就将一无所得。”{13}53所谓教“愿望符合事实”,就是力求自己的愿望以事实为根据。所谓“坐在事实面前,准备放弃一切先入之见”,就是要先入之见接受事实的检验。所谓“恭恭敬敬地照着大自然指的路走”,就是要恭恭敬敬地照着事实指的路走。这就是赫胥黎揭示的事实的作用,包括根据作用、检验作用、指路作用。

  英国博物学家查理·达尔文曾多次论述事实。他在《自传》中讲:“我孜孜不倦地保持高度的思维自由,以便毫不犹豫地抛弃哪怕是自己最心爱的假说……只要发现它与事实不符”[3]。{14}78。这是说,任何科学假说都要接受事实的检验。达尔文还曾讲:“我必须从大量事实出发,而不是从原理出发,我总怀疑原理中有谬误。” {13}90这是说,科学研究要从事实出发,也就是要照事实指的路走。达尔文还曾明确指出:“科学就是整理事实,以便从中得出普遍的规律或结论。” {13}96也是说,科学必须以事实为根据,“普遍的规律或结论”必须有充分的事实根据。显然,达尔文揭示的事实的作用,同赫胥黎一样,都是根据作用、检验作用、指路作用。达尔文特别看重事实,这使他具有了超凡的品格,正是这一超凡的品格,使他一步步走向人生和事业的辉煌。达尔文年轻时曾以博物学家的身份,乘坐“贝格尔”号皇家舰,作了五年的环球旅行。在五年的环球旅行中,他观察了千千万万的事物,积聚了动植物方面和地质方面的大量事实和材料,为生物进化观念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就是在观察、比较、分析、研究大量事实的基础上,达尔文于1859年出版了震惊世界的《物种起源》一书,从而在自然科学中树立起了一座丰碑。

  科学家看重事实,马列主义创始人同样看重事实。恩格斯曾明确指出:“共产主义不是学说,而是运动。它不是从原则出发,而是从事实出发。”{15}311恩格斯讲的是共产主义运动,达尔文讲的是自然科学。但二人都强调“从事实出发”,可谓英雄所见略同。所谓“从事实出发”揭示的仍然是事实的指路作用,它指明,共产主义运动也必须照事实指的路走。列宁说:“事实是我们政策的基础,我们马克思主义者是应该竭尽全力对种种事实进行科学研究的。” {16}266-267又说“马克思主义者只能以确切地、有凭有据的事实作为自己的政策的前提”。{17}230。显然,列宁是把事实看作政策的基础和前提。基础也好,前提也好,都是政策赖以存在的东西,也即政策离不了的东西。离开了基础,离开了前提,“政策”就变成“失策”。基础就是事物的根基。政策以事实作基础,就是以事实作根基,也就是要把政策建立在客观事实之上。这里揭示的是事实的基础作用,前提就是根据。演绎推理三段论中的大前提和小前题,均是证明的根据。不过,三段论中的前提都是证明的主观依据。前题还有事物发生和发展的先决条件的含义。所谓先决条件就是事先应具备的条件。因此,事实作为“政策的前提”就是在制定政策前,事先要调查、了解和掌握事实。调查、了解和掌握事实就是要把事实作为政策的根据。这里揭示的又是事实的根据作用。列宁也曾说:“在解决一切殖民地和民族问题时,不要从抽象的原理出发,而要从具体的实际出发。” {18}210所谓“从具体的实际出发”,就是从具体的事实出发。可见,列宁的这一论述所揭示的仍然是事实的指路作用,即“在解决一切殖民地和民族问题时”,要照事实指的路走。列宁还曾讲:“马克思主义者必须考虑生动的实际生活,必须考虑现实的确切事实,而不应当拖住昨天的理论不放。” {19}26这又揭示出事实的检验作用。所谓“不应当拖住昨天的理论不放”,就是要“昨天的理论”接受今天事实的检验。从这些论述可以看出,列宁所揭示的事实的作用,除了根据作用、指路作用和检验作用外,还有基础作用。

  科学家看重事实,马列主义创始人看重事实,我们党和国家的领导人同样看重事实。毛泽东同志曾讲:“我们是马克思主义者,马克思主义叫我们看问题不要从抽象的定义出发,而要从客观存在的事实出发,从分析这些事实中找出方针、政策、办法等。” {20}810这里的“从客观存在的事实出发”,揭示的就是事实的指路作用。毛泽东同志又说,要从实际出发,“从其中引出其固有的而不是臆造的规律性”,“而要这样做,就须不凭主观想象,不凭一时的热情,不凭死的书本,而凭客观存在的事实”。{21}759。这里的“凭客观存在的事实”,就是根据客观存在的事实,揭示的是事实的根据作用。毛泽东同志在抗日战争初期就对这场战争的持久性作出了预断,但他同时指出,预断“不能尽合将来的事实,而将为事实所校正”。{22}430。这里的“校正”所起的,又是事实的检验作用。邓小平同志也说:改革的路子对不对,要“拿事实来说话”,“改革的政策,人们一开始并不是都能理解的,要通过事实的证明才能被普遍接受”。{23}155。“拿事实来说话”就是凭借事实说话,所揭示的是事实的根据作用。“通过事实的证明”就是通过事实的验证,揭示的是事实的检验作用。邓小平同志还说:“我们的现代化建设,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24}2所谓“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就是从国内的具体事实出发,揭示的又是事实的指路作用。可以看出,毛泽东同志和邓小平同志揭示的事实的作用,仍然是根据作用、检验作用和指路作用。科学家、马列主义创始人、我们党和国家的领导人,他们均未提到“功能”二字,但却不约而同地都涉及到了事实的功能,而且都指出,事实发挥根据作用、检验作用和指路作用。列宁特别指出,事实还发挥基础作用。这些作用都是事实的功能。

  基础作用,就是事实构成认识的基础。根据作用,就是事实构成证明的根据。检验作用,就是事实构成检验的标准。指路作用,就是事实构成思想的指南。认识的基础,证明的根据,检验的标准,思想的指南,这就是事实的四大功能。事实的四大功能在人类认识的一切领域、一切发展阶段均发挥作用。所谓人类认识的一切领域包括人类的一切职业、一切工作和一切活动,诸如科学、技术、教育、文化、政治、经济、工业、农业以及国家的行政管理和人民的日常生活等。所谓人类认识的一切发展阶段,包括原始积累阶段、自发发展阶段、自觉发展阶段,包括感性认识阶段、理性认识阶段,包括认识的初级阶段、中级阶段、高级阶段、超高精阶段。可见,事实功能之大,上可包天,下可覆地,中可为社会发展指引方向。

  (一)事实的第一大功能是构成认识的基础。人类的认识都是从认识个别事实开始的。从最初认识个别事实起,人类认识的原始积累过程就开始了。这个过程的可贵之处就在于,它为人类认识的发展奠定了客观基础。因为,人类迄今所获得的知识,绝大部分都是直接反映事实的结果。这些被人直接反映的事实,就构成人类认识的客观基础。这个基础,从初步形成的时候起,一直到现在,始终在不断巩固、不断扩大、不断深化。所谓不断巩固是指,人反映事实,有准确的,有不准确的,还有错误的。在认识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保留反映准确的,改变反映不准确的,纠正反映错误的,就可以使认识的基础不断得到巩固。所谓不断扩大是指,人类认识个别事实的进程从未停止,且永无止境。在这个进程中,会有源源不断的新事实,进入人的视野,从而被人反映。随着这一进程的推进,人们反映出的个别事实越来越多,这就必然会使人类认识的客观基础不断扩大。所谓不断深化是指,事实是客观的,事实含有的任何意义,都要人通过认识去发掘。人认识事实,总是先认识事实的表面意义,再认识事实的浅层意义,最后才认识事实的深层意义。随着人们认识到的事实的深层意义越来越多,人类认识的客观基础就不只是向广阔的方面发展,同时也向纵深发展。人类认识事实深层意义的进程,也不会停止,也没有止境。这一进程的不断推进,就必然会使人类认识的客观基础不断深化。正是不断巩固、不断扩大、不断深化的客观基础,给予人类的认识以无穷无尽的推动力。

  (二)事实的第二大功能是构成证明的根据。根据是一切证明必须凭借的东西。逻辑学中主要凭借论据,此外,还凭借经验和科学理论(包括科学原理、定理、定律、定义等)。证据学中主要凭借证据。论据、经验、科学理论和证据,这些就是证明凭借的东西。现在就要研究,论据、经验、科学理论和证据同事实是什么关系。应该说,揭开这层关系正是正确把握证明根据的关键。

  论据同事实的关系是逻辑学中最重要的问题。论据是“确定论题真实性所根据的判断”。{25}199。论据靠什么确定论题的真实性呢?就靠事实。论据就是事实的反映。逻辑学中就有论据必须真实的规则。所谓真实就指论据必须准确地反映事实。论据反映了事实,它本身才具有了“实”的品格。论据正是靠事实赋予它的“实”的品格,才成为确定论题真实性的根据。由此来看,论据在逻辑证明中所发挥的仍然是事实的作用,即它只是代替事实发挥作用。可见,逻辑证明中,形式上的根据是论据,实质上的根据还是事实。至于经验和科学理论,无论在什么情况下进入证明过程,它们都起着类同论据那样的作用。它们之所以能起到类同论据的作用,也是因为它们反映了事实,是事实赋予了它们“实”的品格,是事实使它们能同论据一样,成为确定论题真实性的根据。因此,同论据一样,形式上的根据是经验和科学理论,实质上的根据仍然是事实。

  论据、经验、科学理论等都是事实的反映,它们在证明中都是代替事实起根据作用。这就是论据、经验、科学理论同事实的关系。那么,证据同事实是什么关系呢?证据就是事实,证据的作用,就是事实的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明确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这一规定就指明,证据是事实。这一规定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因为,它标志着人类证据观念大转变的开始。千百年来,人们只知道使用证据,并不明确事实就是证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的规定,就把这个问题明确了。这是历史的一大进步。当然,这一规定也有缺陷。其一,证明是人的认识活动,是人在证明并不是事实在证明,事实只是人证明中凭借的客观依据。其二,证据的作用不限于案件事实,也包括案件没有发生和被告人无罪等事实。其三,证据的作用也不限于作证明的客观依据,也即不限于证明根据的作用。这个问题将在后面论述。

  (三)事实的第三大功能是构成检验的标准。所谓检验标准就是验证人的认识是否正确的尺度。认识要以事实为基础。证明要以事实为根据。证明也是认识的一种形式。因此,一切认识要力求正确,就必须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之上,就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反过来讲,要检验某一认识是否正确,也要以事实为标准,看它是否符合事实、符合客观规律。客观规律也是事实发展、变化的规律。认识经过事实的检验,凡符合事实、符合规律的就是正确的;凡不符合事实、不符合规律的就是不正确的;凡违背事实、违背规律的就是错误的。英国生物学家赫胥黎所说的,“坐在事实面前,准备放弃一切先入之见”,就是把事实看作检验先入之见的标准。英国博物学家查理·达尔文所说的,“只要发现它与事实不符”,就“毫不犹豫地抛弃哪怕是自己最钟爱的假说”,就是把事实看作检验自己假说的标准。列宁所说的,“必须考虑现实的确切事实,而不应当拖住昨天的理论不放”,就是把事实看作检验“昨天理论”的标准。毛泽东同志所说的,预断“不能尽合将来的事实,而将为事实所校正”,就是将事实看作检验预断的标准。邓小平同志所说的,“改革的政策”“要通过事实的证明才能被普遍接受”,就是把事实看作检验改革政策的标准。可见,事实是检验认识的标准,人们早就认识到了,只是他们都没有明确点出标准二字罢了。事实是检验认识的标准,我国学者也早有论述。有的学者明确指出:“事实是一切思想、理论、计划、方案产生的根据,也是鉴别一切思想、理论、计划、方案是否正确的可靠标准。”{5}14

  (四)事实的第四大功能是构成思想的指南。所谓思想的指南,就是事实为人的思想发展和前进指引方向。人的思想总是要发展、要前进的。思想的产生,离不开事实。思想的发展、前进,也离不开事实。思想的产生,只有获得事实的支撑,才能正确。思想的发展、前进,也只有获得事实的指引,才能继续保持正确。思想要能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前进,就必须始终能获得事实的支撑和指引。事实支撑并指引人的思想不断发展、不断前进,就是为人的思想指引了方向。事实的这种支撑作用、指引作用,就构成思想的指南。

  科学家、马列主义创始人、我们党和国家的领导人,都强调从事实出发。这说明,他们都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了事实对认识的指引作用。所谓从事实出发,就是要踩着事实出发。出发时要踩着事实,出发后也要继续踩着事实。那么,出发后向哪里走呢?当然是朝事实指引的方向往前走。对于这种情况,英国生物学家赫胥黎讲得更明确,他直接了当地提出,要“恭恭敬敬地照着大自然指的路走”,也就是要恭恭敬敬地照着事实指的路走。这就是人类认识前进的基本方向。笔者曾讲过:“人的大脑就是一个缩小了的宇宙,没有上,没有下,没有左,没有右,没有东西南北中。因此,思维中把握好方向是第一大事。”{26}思维中把握好方向,就是要认真思考,仔细分辨,认准事实指引的路,跟着事实往前走。这就是思维中应当把握的方向,也就是思想发展和前进的基本方向。

  认准事实指引的路,跟着事实往前走,并非易事。列宁曾讲:“如果不是从全部总和、不是从联系中去掌握事实,而是片断的和随便挑出来的,那末事实就只能是一种儿戏,或者甚至连儿戏也不如。”{27}279毛泽东同志也说:不能“以离开一般联系的各个散乱事实为满足”,而是要把握“事实的总体”,“这种事实总体就是联结各个事实、各个方面的一般基础[4]。{5}45。这说明,列宁和毛泽东同志均曾关注到正确把握事实的问题。笔者认为,要正确把握事实,认准事实指引的路,必须做到三点:一要抓住事实的本质,不为现象所迷惑;二要找准事实相互之间的客观联系,切忌主观联系;三要善于从事实的总体联系中,把握事实的全局。做到这三点,就可以认准事实指引的路,真正作做跟着事实往前走。

  事实是思想的指南。然而通常说,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思想的指南是因为,它们都反映了事实,它们只是代替事实发挥指南作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思想的指南,事实是指南的指南,是指南的本原。同样,检验的标准也有两种:一种是事实标准;另一种是人造标准。人类为求能简便、准确地衡量某些事物,制作了度量衡这类器具,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类似的器具越来越多。度量衡和一切类似的器具就是人造标准。然而,无论是度器、量器、衡器还是其他一切计量器具,都是以事实和客观规律为根基制作出来的。客观规律也是事实发展、变化的规律。显然,事实又是度量衡和其他一切计量器具这类标准的标准,是标准的本原。证明有两种根据:逻辑学中的根据是论据,证据学中的根据是证据。证据就是事实,而论据则是事实的反映。因此,论据是证明的根据,事实又是根据的根据,是根据的本原。同样,认识的基础也有两种:事实是认识的基础,一切科学理论也构成认识的基础。所谓科学理论仍然是事实的反映。可见,事实也是基础的基础,是基础的本原。

  综上所述,事实是认识的基础、证明的根据、检验的标准、思想的指南,是基础的基础、根据的根据、标准的标准、指南的指南,是基础的本原、根据的本原、标准的本原、指南的本原。所谓本原是指,认识的一切基础、证明的一切根据、检验的一切标准、思想的一切指南,均来源于事实。没有事实,就没有认识的基础、证明的根据、检验的标准和思想的指南。这就是事实的功能。

  四、事实的本质

  事实具有这样的功能是因为,它具有两项重要的属性:一项是客观性,另一项是关联性。客观性是指,事实是客观外界存在或不存在、发生或未发生的真实情况。罗素曾说:“大多数事实的存在都不依靠我们的意愿;这就是为什么我们把它们叫做‘严峻的’,‘不肯迁就的’或‘不可抗拒的’理由。” {8}177这句话就触及到了事实的客观性。不过,要全面讲,事实的客观性应当包含三点内容:第一,事实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第二,事实惟真惟实,可凭可信。因为,它就是真实的本原,是客观世界的真象所在,是一切真实的源头。第三,事实不可改变,不可逆转,不可再造。把握这三点,就把握了事实的客观性。关联性是指,事实必然与周围的事物存在联系。事实是物质世界的一点一滴,因此,它总是处在物质世界的总体联系中。事实在物质世界总体联系中有多方面的联系,但其基本联系有三个方面:第一,它总是同特定的物或特定的人相联系;第二,它总是同特定的时间和特定的空间相联系;第三,它总是同原因事实和结果事实相联系。原因事实是指构成某一事实成因的事实。结果事实是指体现某一事实发展结果的事实。把握这三个方面,也就把握了事实关联性的基本内容。一个客观性,一个关联性,正是这两重属性满足了认识基础的需要、证明根据的需要、检验标准的需要、思想指南的需要。

  事实具有两重属性。法学界有许多学者也认为,证据有两重属性:一为客观性;二为关联性。其实,法学界所讲的证据的客观性,指的还是事实的客观性;法学界所讲的证据的关联性,指的也还是事实的关联性。这些情况充分说明:事实就是证据。列宁曾说:“如果从事实的全部总和、从事实的联系去掌握事实,那么,事实不仅是‘胜于雄辩的东西’,而且是证据确凿的东西。” {27}279这句话的实质就是指,事实是确凿的证据。事实是证据,这就是事实的本质。正是事实的证据本质,成就了事实的四大功能。这就是说,因为事实是证据,事实才能成为认识的基础、证明的根据、检验的标准、思想的指南。

  事实是证据。事实有四大功能,证据自然也有四大功能。这样看来,历来人们对证据作用的理解就太狭隘了。自古以来,人们只知道,证据是证明的根据。其实,证据的最大功能并不是作证明的根据,而是构成认识的基础。比如,司法证明中人证的三个类型,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都是人作出的证明,即经验证明。被人陈述的真实事实才是证据。这些证据所起的作用就是构成认识的基础。具体来说,它先构成证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识的基础,进而构成司法人员认识的基础。司法证明中的书证有两种事实:证书的产生和存在是一种事实,证书又记载了一种事实。书证作为证据,就指这两种事实。这两种事实中,前者起证明根据的作用,后者也起认识基础的作用,即它可以构成司法人员认识的基础。司法证明中的物证必须经过勘验、检查和鉴定。勘验、检查就产生勘验、检查笔录,鉴定就产生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记载的是物中存在的事实和物所体现的事实。鉴定结论确定的也是物中存在的事实。物中存在的事实和物所体现的事实就是物证。这些物证的作用仍然是构成认识的基础。可见,物证、书证中证书记载的事实、人证中被人陈述的事实,这些证据均构成认识的基础。

  由于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因此,当人们依据此一事实推断与之有联系的彼一事实是否真实存在或者真实发生过时,此一事实(证据)所起的就是证明根据的作用。比如,某犯罪嫌疑人衣服上发现有喷溅血迹,经鉴定与死者同血型。这就是说,死者的血迹喷溅到了犯罪嫌疑人衣服上。根据这一事实,可以推断该犯罪嫌疑人就是杀害被害人的真凶。在这种情况下,死者的血迹喷溅到了犯罪嫌疑人衣服上的事实(证据)所起的就是证明根据的作用。另外,前面所说的证书产生和存在的事实所起的也是证明根据的作用,因为在一般情况下,根据证书产生和存在的事实,就可以推断证书记载的事实是真实的。

  证据除了构成认识的基础和证明的根据外,还可以构成检验的标准和思想的指南。比如,被告人的口供是真是假,可以通过客观验证,其中包括物证、书证的验证去分清。通过验证,被告人的口供与物证或书证相吻合就是真实的,不相吻合就是虚假的。在这种情况下,用来验证被告人口供真假的物证、书证等,所起的就是检验标准的作用。至于证据构成思想的指南,就更容易理解了。因为,每一起刑事案件的告破,都是在证据指引下完成的。刑事侦查的实践告诉我们,只有一步一步均踩在证据上,才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查获犯罪分子,也才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查明犯罪事实。侦查工作走了弯路,就是因为办案人员偏离了证据指引的方向。侦查工作出了错误,甚至错捕了人,更是因为,办案人员背离了证据指引的方向。因此,侦查工作要正确,一要坚持从证据出发;二要照证据指引的方向走。证据对侦查工作的这种指引作用,就构成侦查工作中的思想指南。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证据的功能是多方面的:它同样是认识的基础、证明的根据、检验的标准、思想的指南。证据不仅功能众多,而且作用的范围无边无际。可以说,人们的一切认识活动、一切事业、一切工作中,都有证据的作用。科学家、马列主义创始人、我们党和国家的领导人,除列宁曾讲过事实“是证据确凿的东西”外,其他人均未提到事实是证据的话,但他们所强调的事实的作用,实质上都是证据的作用。

  证据有四大功能,证据的作用,无时不有,无处不在。这就是笔者对证据的新的理解。证据并不是司法程序中独有的东西。学者们都强调司法证明、诉讼证明具有特殊性,这是正确的。但是,有些学者从强调司法证明、诉讼证明的特殊性,进而强调司法证明、诉讼证明中的证据也具有特殊性则不可取。这方面最明显的例子就是,不少学者均认为,证据不仅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还具有合法性。合法性就成了司法证明、诉讼证明中的证据具有特殊性的标志。应该肯定,认为司法证明、诉讼证明中的证据有合法性是没有根据的。合法、不合法只是对人的行为和程序讲的。只有人的行为和程序才有合法、不合法的问题。司法中和诉讼中也只是强调,取得证据的行为和程序要合法。程序也好,行为也好,都是证据之外的东西,怎么能构成证据本身的属性呢?因此,可以明确地讲,司法证明、诉讼证明中的证据同一切场合下的证据一样,都是事实,都只有两重属性:一为客观性;二为关联性。

  事实就是证据,这既是事实的本质,也是事实的全部价值所在。正是事实的证据本质使事实具有了极端的重要性。马克思和恩格斯曾说:“一当人们自己开始生产他们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时候(这一步是由他们的肉体组织所决定的),他们就开始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 {28}24-25恩格斯进一步指出:“人类社会区别于猿群的特征又是什么呢?是劳动。” {29}513这是说,人和动物最大的区别是人会劳动。如果说,这是人与动物的第一大区别的话,那么,人能认识事实、积聚事实、对比事实、运用事实,一句话,人能使用证据则是人与动物的第二大区别。

  人的智力从哪里来?就来自劳动、来自事实。人的智力就是从认识个别事实起步的。由于事实具有客观性,因而能满足人们对真实最直接、也是最简单的追求。正是在人们最直接、最简单的真实追求中,产生了经验证明。经验证明是人们获得知识的第一种手段,这一手段具有如下特点,即:它是人认识同一事实的反复。这就是说,经验证明没有超出认识同一事实的范围。经验证明的产生是人类智力发展的第一次飞跃。事实的关联性则为人的认识开拓了新的境界,因为,关联性使此一事实与彼一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人们利用这种联系,就可以根据此一事实,去推断彼一事实。推理就是在这一基础上产生的。逻辑学中的推理讲的是由已知判断推出新判断。这两个判断都是事实的反映。因此,推理从形式上看,是由此一判断推出了彼一判断,从实质上看,则是由此一事实推出了彼一事实。可见,推理打破了经验证明的局限,它使人们的认识超出了认识同一事实的范围,因为,推理涉及到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事实。这种情况大大提升了人的认识能力。推理的出现是人类智力发展的第二次飞跃。在经验证明和推理的基础上,又发展起了逻辑证明。逻辑证明是一种综合性的证明体系。逻辑证明的特点是先提出论题,然后寻找论据,再后进行论证。由于逻辑证明的论题可以是任意一个问题,即人在认识中需要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就可以成为逻辑证明的论题,因此,逻辑证明体系的建立,打破了单一推理的局限,成为在无限广阔的范围内认识事物的重要方法。不仅如此,逻辑证明中证明论题的需要,还会推动人们去寻找更多事实相互之间的联系,这就使人的认识范围无限度地扩大。这又一次大大提升了人的认识能力。因此,逻辑证明体系的建立,是人类智力发展的第三次飞跃。

  人类智力发展的三次飞跃都是在事实的基础上实现的,没有事实,人类的智力难以起步、难以发展,更谈不上飞跃。人类的认识就是一条长河,任何人都只有摸着石头才能趟过这条长河。事实正是这条长河中的石头。事实的客观性可以让人踩实第一只脚,关联性又可以让人踩实向前迈出的第二只脚。两只脚都踩实,才能继续前进。可见,事实是人类淌过认识长河的可靠保证。人类在初始年代,其智力比猿类大不了多少。但是到了现代,人和猿类智力上的差距已经相去十万八千里。如此巨大的差距,主要有两大因素造成:第一是劳动,第二是运用事实,也即运用证据。其实,劳动的作用也在于,它能促使人更好地认识事实、更好地运用证据。因此,事实在人类智力发展中,具有至高无上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事实是证据。事实的证据本质对于人类的作用,实在太大了。没有事实就没有证据,这会使人类分不清青红皂白和是非曲直,也会使人类的智力原地踏步。因此,没有事实,人类也许迄今仍处在原始的群居状态。是事实促使人类一步一步,走向辉煌。事实就是照亮人类过去、现在和将来的太阳。事实的重要性说明,不是事实离不开人,而是人离不开事实。因此,一切人、一切组织、一切机关、一切团体,都要研究事实、掌握事实、正确运用事实,也就是要研究证据、掌握证据、正确运用证据。这是事业成功的需要,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人类前进的需要。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证据并不限于司法工作需要,而是全人类都需要。人类的一切活动,包括国际事务、国家工作、社会活动以及人民的日常生活都需要证据。因此,证据学也不能只在司法程序中使用。现行证据学都是为满足司法证明、诉讼证明的需要而建立的。按照现行学科分类,证据学属于法学范畴。法学包括理论法学、法史学、部门法学、国际法学等,证据学属于部门法学。部门法学包括刑法学、民法学、诉讼法学等,证据学又属于诉讼法学。这就是说,目前的证据学只是诉讼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这就把证据学的作用基本上局限在司法程序和诉讼程序之中了。这是历史形成的局限,这个局限一定要打破。

  既然证据为全人类所必需,就应当把证据学打造成全人类的科学。这就是说,证据学不仅要满足司法证明、诉讼证明的特殊需要,尤其要满足全人类的需要。要把证据学打造成人人必学、人人必讲、人人必用的科学。这意味着,证据学必须超越司法程序和诉讼程序,全面走向社会。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经历一场大革命。这场大革命从证据观念的大转变开始,直到把证据学打造成全人类的科学为止。这个过程需要几十年甚至数百年。无论时间有多长,这场大革命必须进行到底。笔者深信,终有一天,证据学在学科分类中,不再是诉讼法学下属的一个分支学科,不再属于部门法学,也不再专属于法学。证据学在学科分类表中,会跃升为一级学科。

  自古以来,人类一直使用证据。不过,人类使用证据除司法程序和其他少数领域外,从总体上讲,迄今还处在自发阶段。自发阶段的标志是,人类迄今并不明确事实就是证据,更不明确证据有四大功能。一旦人类明确了事实是证据、证据有四大功能,人类使用证据就会进入自觉阶段。由自发进人自觉,这将是人类使用证据的一次飞跃,也将是人类智力发展的又一次飞跃,这一飞跃将极大地加快人类前进的步伐。可以预见,人类使用证据进入自觉阶段后,人类的未来将更加灿烂、辉煌。




【作者简介】
裴苍龄,单位为西北政法大学。


【注释】
[1]参见罗素所写《导论》。转引自[奥]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郭英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12页。
[2]转引自[英]R·哈雷:《科学逻辑导论》,李静译,参阅彭漪涟:《事实论》,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235页。
[3]详见[英]理查·达尔文的《自传》。转引自周昌忠编译:《创造心理学》,中国青年出版社1983年版,第78页。
[4]参见《毛泽东哲学批注集》,转引自彭漪涟:《事实论》,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45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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