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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特许经营合同应该注意那些问题(五)

发布日期:2012-06-04    作者:110网律师
五、特许经营合同的前置文件
    根据法律规定和特许体系的业务安排,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前,特许双方还应该签署若干法律文件。
    1、加盟申请书。加盟申请书的作用是对申请人进行初步的评估,以确定是否开展项目可行性分析、选址、门店租赁等后续工作。另外,加盟申请书可以视为申请人对特许人的“信息披露”,申请人应该对填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加盟意向书。加盟意向书通常包含特许经营合同的主要内容、加盟定金、商圈保留期限、可行性论证协助、选址协助、门店房屋租赁协助等条款,并对特许人提供支持服务的内容、方式、是否收费及收费方式进行约定。一般来讲,加盟意向书对于双方是否签署特许经营合同没有约束力,但是相关加盟定金、商圈保留期限以及保密义务条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信息披露文件及信息披露保密协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信息披露的内容有明确的规定。同时,信息披露应该以书面的方式进行,即向加盟商提供书面材料。信息披露保密协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因信息披露而导致特许人商业秘密的泄露。
 
六、特许经营合同的主体
    1、加盟店经营机构对合同的确认。在特许经营合同中,除了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以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合同主体,即特许权的直接使用者――加盟店经营机构。在实践中,特许经营合同的被特许人通常是自然人。作为自然人的被特许人,通常是在获得特许经营授权后,才会开设加盟店的营业机构,该营业机构可能是个体工商户、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的经营实体。在这种情况下,特许权的直接使用者是加盟店的经营机构,而非被特许人。因此,特许经营合同中关于特许经营授权、缴费、监督、规范经营等诸多的权利义务,其指向的对象除了被特许人外,更多的是指向加盟店经营机构。也就是说,特许经营业务的特性决定了特许经营合同不可避免地为第三方(即加盟店的经营机构)设置了权利义务。但是,根据合同法的原理,如果没有第三方的同意或者确认,任何合同为其设定的权利义务对其是不具有约束力的。因此,在加盟店经营机构成立后,由该经营机构对特许经营合同进行确认,明确表示其愿意接受特许经营合同为其设定的权利义务。
    2、加盟店的投资人和管理人。有的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必须能够主导和控制加盟店,在特许经营合同中明确禁止被特许人引入其他投资人或者要求被特许人在加盟店中占控股地位,并明确约定被特许人必须担任加盟店的经理人、亲历亲为管理加盟店铺,加盟店的经理人更换应该征得特许人的同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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