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其对公司、公司债权人承担的责任是在其出资不足范围内的有限责任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32(
发布日期:2012-06-12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某航空湖北省管理局与武汉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武汉某科技开发总公司、武汉某电子公司、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债务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第五卷(上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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