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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某银行诉钱某金融借款案

发布日期:2012-06-14    作者:孙旭权律师

本案撰写人为本博主孙旭权律师,涉及的案例均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和解书,不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请读者请勿对号入座。
2012年3月,孙旭权律师接受本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城东支行的委托,就原告诉被告钱某、顾某金融借款案于2012年3月被诉至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本案由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本律师作为原告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以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一、被告一归还原告贷款本金******元;
二、被告一支付原告贷款利息及逾期利息******元。
三、被告一支付原告为实现以上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元;
四、被告二对上述全部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五、原告对杭州市西湖区******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基本案情:
原告与第一、第三被告于****年12月20日签订《购房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万元,用于购买座落于杭州市西湖区****幢****单元****室的房产,借款期限自****年1月21日至****年1月21日。贷款利率为月利率****‰,如被告逾期还款,利息按约定贷款利率上浮****%计收。且合同约定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款日为每月****日。此外,第二被告作为第一被告的母亲承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第三被告在本合同中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第一被告发放了贷款人民币****万元整。然而,贷款发放后作为借款人的第一被告,作为共同还款人的第二被告均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作为担保人的第三被告亦未履行担保义务。经原告多次催收后,各被告仍然恶意拖欠,并无诚意承担各自相应的还款责任、违约责任或担保责任。为此,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已于****年****月****日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发送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函,但被告仍无意还款。
鉴于以上情况,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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