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发布日期:2012-06-26 作者:张敬辉律师
按照《专利法》第57条的规定,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就构成侵权。实际上,准确的说法应当是在前面增加“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的说法。
根据《专利法》第63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下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但如果按照第57条的原则性规定,则构成侵权行为):
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相关法律问题
- 移动公司手机卡是否侵犯了我的专利权 2个回答5
- 移动公司手机卡是否侵犯了我的专利权 1个回答20
- 专利权被侵犯上诉需要多少资金? 4个回答0
- 学校这种行为是否侵犯我的名誉权? 1个回答25
- 公司这样的行为算是侵犯个人隐私权吗? 4个回答5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未通知债权人,减少注册资本规避债务合法吗?
- 名为买卖,实为赠与法律效力
-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追索工程款,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 公司发起人认缴出资未到位,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吗
-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
- 酒驾醉驾有新规,12月28日起施行!
- 抵押权物上代位性之分析
- 浅析契约自由原则
- 对中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论战的几点思考
-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流程/程序/必备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二庭 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 刑事案件律师各阶段要做的工作
- 刑事案件第二阶段律师可以做哪些事
- 工资与劳务费的区别
- 控告老赖“拒执罪”的三种最有效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