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标的转让
发布日期:2012-06-26 作者:张敬辉律师
财产保险合同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无论是订立财产保险合同当时,还是财产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内,还是出险理赔时,保险标的都是财产保险合同双方界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关键。同时保险标的作为风险的负载体,还是保险公司核保评估、厘清保费的依据。
虽然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因素,但是保险标的的转让并不必然导致保险合同的转让。由于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承保的是与投保人具有财产关联关系的保险标的,而且同一保险标的在不同人的所有、控制下可能产生巨大的风险差异,所以保险标的的转让已经构成了对原保险合同实质上的重大变更。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法》附加给投保人一个通知义务,即及时将保险标的的转让告知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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