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引发的行政赔偿纠纷案件部分请求被法院释明另行主张后,可否再行提起民事赔偿纠纷之诉?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60(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
发布日期:2012-07-10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阳市某区人民政府与沈阳市某服装有限公司、沈阳市某服装有限公司华通招待所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要旨】
1、 本案各方当事人之间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本案纠纷未经沈阳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行政裁决,某区政府强制拆除涉案房屋行为致某公司、某招待所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其既要承担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责任,又要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侵权责任。故某公司、招待所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 本案诉争房屋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之前的1987年,所占用的土地属铁路部门专用土地。当时城市规划管理并不规范,规划申报主体亦不十分明确。铁路部门为了不浪费土地资源,将闲置的铁路用地借与他人建房使用,形成了一些既无规划审批手续、又无房产证的铁路用地上的民房、商用自建住房。在此特殊的历史背景下,某区政府对于此类房屋实施拆迁时均按照有产籍房屋标准予以补偿,也是考虑到了房屋存在多年的历史背景,提现了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第五卷(上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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