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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被诉空调噪音扰民 拒绝鉴定被判担责

发布日期:2012-07-15    作者:徐涛律师
家住万柳某小区的业主贝女士将邻居李女士诉至法院,称不堪忍受李女士家中央空调室外机的噪音干扰。本网今日获悉,在审理过程中,因李女士拒绝配合噪音鉴定,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李女士将中央空调室外机拆除。   贝女士和李女士是同一单元的上下层邻居,李女士家安装的中央空调室外机位于贝女士家儿童房外墙。贝女士起诉至法院称,该空调室外机声响巨大,在关窗的情况下仍严重干扰贝女士一家的休息、睡眠。贝女士称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中央空调室外机进行了现场噪音检测,测得噪音值最高达到62.1dB,大大超过国家环保总局《城市区域环境噪音标准》规定的噪音标准值。   李女士认为,该空调在正规商店购买,由专业的空调安装公司进行设计、安装,空调器安装在房屋设计、建设时统一整体布局和建设的专用空调通道中的空调机位上,完全符合房屋使用说明和装修管理规定。贝女士在购买房屋时已经知道空调通道存在这一事实,对空调通道启用后可能产生的噪声、热气等不利因素有初步的判断,贝女士选择此套住房事实上已经接受了这一现状。现贝女士不准许邻里在空调通道中自家的空调机位安装并使用空调,其行为违背了公平原则。   案件审理中,经贝女士申请,法院委托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室内环境司法鉴定中心对李女士家空调室外机进行噪音鉴定。鉴定中心向法院回函称:该中心认为目前关于室内噪声标准尚未出台,因此在室内噪声检测中多参照其他标准,常见有《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等,此案中检测结果参照《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判标比较适宜。但李女士不同意在司法鉴定中参照该标准,不配合进行检测,鉴定中心无法完成司法鉴定。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涉及专业性问题,法院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部门进行噪音鉴定,双方当事人均有义务配合鉴定部门进行鉴定,任何一方因不配合鉴定工作,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果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因李女士不配合进行检测,使得鉴定机关无法开展鉴定工作,导致法院对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果予以认定,李女士应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现贝女士提出李女士侵权,虽提交的证据系单方委托鉴定,李女士不予认可,但李女士未提交相应的反证,故法院判令李女士将位于贝女士家儿童房外墙左上角的中央空调室外机拆除。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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