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孙心远律师 卖房人不迁户口法院判决案例

发布日期:2012-07-17    作者:孙心远律师
2008年7月27日,买房人马先生与卖房人徐女士及其女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马先生出资100万元,购买徐女士及女儿的房屋。双方在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徐女士及女儿应当在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2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迁出原有户口,否则每逾期一日,则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赔偿金,直至原有户口迁出时止。
  房地产交易中心于2008年8月25日受理了该起房屋买卖的过户手续,之后又向马先生颁发了该房屋的产权证。但直至2010年5月5日,徐女士及女儿的户籍尚未迁离,仍保留在该房屋名下。2011年4月上旬,马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徐女士及女儿支付违约金15万元。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传唤徐女士及女儿出庭应诉,但这母女俩没有出庭。

  法院认为,马先生与徐女士及女儿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按照合同补充条款,徐女士及女儿的户口逾期未迁出,应支付违约金。合同总价为100万元,马先生主张的违约金为15万元,即逾期300日的违约金。徐女士及女儿实际逾期时间已远超过该主张的期限,法院认定马先生的主张符合合同约定,所主张的金额亦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遂一审作出缺席判决。


  律师提示:类似纠纷常闹上法庭,但其中涉及到户口迁移,属于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而不是法院可以判决变更的。
  在此提醒购房人,若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了迁出原有户口的期限,迟延迁出户口则需支付约定的违约金,这对购房人是一种权益保障。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汪克强律师
湖北潜江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龙宇涛律师
四川成都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刘哲律师
辽宁锦州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朱正洪律师
江苏南京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张亮律师
辽宁大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5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