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心远律师 卖房人不迁户口法院判决案例
发布日期:2012-07-17 作者:孙心远律师
房地产交易中心于2008年8月25日受理了该起房屋买卖的过户手续,之后又向马先生颁发了该房屋的产权证。但直至2010年5月5日,徐女士及女儿的户籍尚未迁离,仍保留在该房屋名下。2011年4月上旬,马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徐女士及女儿支付违约金15万元。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传唤徐女士及女儿出庭应诉,但这母女俩没有出庭。
法院认为,马先生与徐女士及女儿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按照合同补充条款,徐女士及女儿的户口逾期未迁出,应支付违约金。合同总价为100万元,马先生主张的违约金为15万元,即逾期300日的违约金。徐女士及女儿实际逾期时间已远超过该主张的期限,法院认定马先生的主张符合合同约定,所主张的金额亦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遂一审作出缺席判决。
律师提示:类似纠纷常闹上法庭,但其中涉及到户口迁移,属于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而不是法院可以判决变更的。
在此提醒购房人,若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了迁出原有户口的期限,迟延迁出户口则需支付约定的违约金,这对购房人是一种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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