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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约定谁先再婚谁放弃财产

发布日期:2012-07-27    作者:连会有律师
【案情介绍】
张女士与前夫张某因感情不和,于2009年初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双方未再婚前,原夫妻共同财产仍归双方共同所有。如一方先再婚,原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另一方所有。”现在张女士打算再婚,但觉得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的处理不公平。请问,这种要求对方再婚即放弃财产的协议是否有效?
【法律评析】


张女士所述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是无效的,张女士有权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获得自己的份额。
该协议侵犯了婚姻自主权。《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张女士们关于财产处理的协议,尽管是自愿订立,但它实际上属于暴力、胁迫之外的以其他方法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提示】
婚姻自由包括离婚自由和结婚自由,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婚姻自由,侵犯了婚姻自主权的协议是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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