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触刑律 工头获刑并处罚金
发布日期:2012-08-01 作者:沈辉律师
2011年1月26日,元坝区太公镇的张某等30余名农民工到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称,他们被包工头母某拖欠工资13万余元。
元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调查中发现,2010年4月,母某以四川省华蓥市永兴建筑公司名义与张某等人签订承建合同。签订合同时,母某没有提供公司相关证件,张某等人也没有对该家公司进行核实。房屋施工现场由一陈姓施工人员和其父母负责,而母某自2011年2月1日离开,根本无法与其取得联系。而承建合同中的四川省华蓥市永兴建筑公司也坚称,没有修建该处房屋之事。同年11月2日该局将母某逃避支付工人劳动报酬之事在当地媒体上发出公告,责令其于2011年12月1日前予以支付并到该局协商处理此事,但一直没有结果。今年1月9日,元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交检察机关。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4月至2011年1月期间母某把元坝区元坝镇任家湾承包三家住户支付的工程款部分挪用在其青川某工程上。此外,在此期间他因资金周转不灵借下30万元的高利贷,期限到后无力偿付,致使30余名民工工资共计9万余元长达一年也无力支付。后来便采取逃跑、躲藏的方法逃避支付。
法院认为,被告人母某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巨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造成了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考虑到母某为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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