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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执行原因及对策

发布日期:2012-08-03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关键词】规避执行;原因;对策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法之生命在于执行与法的实现”。长期以来,我国的执行工作举步维艰,执行难问题不仅成为法院工作的痼疾,而且也成为一项严重的社会问题。相当一部分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及时兑现,既妨碍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和满足,又使得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受到藐视和损害,随着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实施,财产申报制度、申请时效制度得以确立,加之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各项执行措施的具体细化,使得法院在执行中能够有法可依,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规避执行行为的发生,缓解了执行压力,但仍有许多被执行人却挖空心思寻找法律空子,游走在法律边缘,想方设法规避法院的强制执行,且改变策略由明抗改为暗抗,由粗暴地抗拒改为“文明”逃避,由针锋相对改为迂回避让,因此执行反规避已成为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形势中法院化解执行难工作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规避执行的现状在执行案件中,转移、隐匿、处分财产规避执行,利用公司法人制度规避执行,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规避执行,利用执行和解、执行救济制度规避执行等形式多见。主要表现为:

  (一)、被执行人难找。主要表现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故意躲避人民法院的传唤,有的拒绝接受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有的举家迁移,长期下落不明;军警所属公司、企业拒绝甚至以强力阻碍法院的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

  (二)、被执行财产难寻。主要表现在:被执行人多头开户,提供给法院的帐户多是“空城计”,真正有钱的账户法院难以查到;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利用假破产、假抵押、假离婚、假析产、假诉讼或者将财产通过虚假的经济往来予以转移,以逃避债务。隐匿、转移或低价处分财产。比如公款私存,将财产登记在案外人名下,低价转让或出租财产等。

  (三)、协助执行人难求。主要表现在:具有法定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不协助,刁难执行,甚至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隐匿、转移财产;或者重复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已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标的物,划拨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

  (四)、应执行的财产难动。主要表现在:被执行人肆意撕毁人民法院的查封令、扣押令,擅自处置应执行的财产;将应执行财产混同为或谎称为国家不允许强制执行的财产,如股民保证金、军费、职工养老金等;利用特殊身份或背景对抗执行;以执行将引发职工下岗,群众上访等不稳定事件向执行法院施加压力;还有的被执行人甚至组织、煸动不明真相的群众暴力抗拒执行、殴打、围攻、非法关押执行人员,这是抗拒执行的极端影响表现。用以达到规避执行的目的。

  (五)、以上访相要挟来逃避执行。随着国家对和谐稳定社会的要求,以及对信访工作的重视,涉执上访率甚至成为了评价工作好坏的要件,有的被执行人为逃避法院执行,就借此来向法院施加压力,以上访相要挟,有时甚至让年迈的父母出面,声称如果法院将其财产变卖,其就无法生活,只好到政府上访,以达到干扰法院执行的目的。一些被执行的企业,为了规避执行,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煽动群众、职工或围攻执行法官,或闹事、上访,以影响社会稳定为要挟,阻碍执行,为了社会稳定和谐使法院执行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从而达到逃避法院的执行目的。

  二、规避执行的原因规避执行原因非常复杂,社会上的不利因素,往往归结于执法方面的原因。的确法律的初衷总是美好的,但是结果的不如意通常就是在执法环节,我国社会的复杂程度决定了在社会上存在着完全不同的不利于执法的若干因素。

  (一)、是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信用资源过于分散,信用惩戒机制不够健全,守信的成本和收益失衡,助长了规避执行行为的滋生蔓延。

  (二)、一些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执行观念不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普法教育的推进,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但是有的被执行人却仍然法治观念淡薄,法律素养不高、藐视法院执行。有的甚至认为民事案件不同于刑事案件,不履行义务也判不了刑,最多拘留15天,从心理上存在轻视法院执行的意识,对生效判决调解及法律上赋予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不自觉地履行或者采取抗拒行为,达到规避执行的目的。

  (三)、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作崇。此外,协助执行人难求以及法院自身存在的执行不规范、消极执行也为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提供了可乘之机。在很多地方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为保护当地或部门当事人的利益,不惜干扰人民法院正常司法工作的开展,少数地方官员和部门领导从狭隘本位主义出发,表面上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实际偏袒本地当事人,为被执行人逃避履行义务找种种理由,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侧面助长了规避执行的泛滥。

  (四)、立、审、执之间相互衔接不到位。执行作为法院审判的后续环节,受立案、审判的影响极大,如果前面工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力,就会使当事人有机会转移财产,给后续的执行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目前,立、审、执衔接不到位主要表现是立案庭、审判业务庭不能正确引导当事人启动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程序,只注重自身的调解率而忽视了执行阶段的工作,给败诉一方当事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隐藏、转移财产的时机。

  三、执行反规避的对策规避执行贻害无穷,严重干扰、损害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必须下大力气解决。为确保反规避执行切实取得成效,易采取如下对策及措施:

  (一)、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增强法律意识、诚信意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思想性、社会性比较强的工作,要做好这项工作既要严格依法办事,又要进行舆论宣传,集中收集被执行人规避执行以及人民法院反规避执行的典型案例,进行系列报道,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到反规避执行的复杂性、艰巨性,疑聚共识,形成声势,为反规避执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善于根据不同案件的事实,不同当事人的心理,不同的执行标的现象,以案讲法,消除当事人规避心态,促进自动履行,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二)、切实发挥执行联动机制有序运行。最高法院与中央19个部门联合会签的法发(2010)15号《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已发布实施,法院与相关部门要积极加强沟通,相互协调,细化工作职责,明确运行程序。完善管理机制,使执行联动机制切实发挥作用。在完善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加紧与有关部门协商,尽快实现信息共享,对规避执行的债务人形成有效制约,通过执行联动机制,将消极、被动、单一的协助执行机制转变为积极、主动、多元的执行联动机制;将法院单打独斗的执行模式转变为以法院为主、各部门协作联动的执行模式;将单纯依靠强制执行的工作模式转变为强制执行与联动威慑并举的工作模式,有效防范和打击规避执行行为。

  (三)、加大对规避执行行为的惩处力度。一是严格贯彻落实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有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情形并已涉嫌犯罪的,坚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坚决予以从重从快打击,决不姑息。同时建议进一步扩大构成拒执罪的犯罪情形,对规避执行者予以严厉打击。二是建议象西方等国家法律那样,设立“藐视法庭罪”,对故意外出逃避执行、多次传唤不到庭等行为以藐视法庭论处。在美国被判藐视法庭的人,将会被判处监禁或者附条件地判处监禁,或者并处罚金,这无疑会给企图逃避执行者以强大的震慑。

  (四)、继续完善规避执行的反制机制。尽早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强制执行工作是我国司法建设工作一项长期的战略性任务,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市场经济的繁荣,审判、执行实践的不断深入,新问题、新情况的不断产生,执行人员已深感立法的不足,应当尽快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吸纳更具体、更确实、更充分的内容,以适应日趋复杂的执行工作的需要。同时建议最高法院要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反规避执行的专门文件,并在财产申报和财产调查、悬赏举报、当事人追加变更等方面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积极推动完善因妨害执行构成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区分不同情况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或者由申请执行人直接起诉,加大对规避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

  (五)、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加大执行资金、装备的投入,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装备建设,执行干警一年大部分时间在外边,装备建设至关重要,特别是交通、通讯、信息方面要切实予以保障,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

  提高执行人员素质,强化能力培训,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执行队伍。

  (六)、集中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充分利用最高院在全国法院系统部署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集中清理规避执行行为,进一步完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和财产调查制度,穷尽措施查找被执行人财产,严厉打击拒执罪犯罪,建立健全反规避执行的长效机制,在全社会形成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良好氛围,推动执行工作长远健康发展。

  随着社会的发展,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手段将日趋隐蔽,在认定上很难做到准确无误,一些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相关体制的不完善、不成熟仍是反规避执行的薄弱环节。这需要我们认真研究总结,不断完善相关制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彻底遏制打击规避执行当事人,以强有力的执行措施、方式和力度,营造良好的执行环境、破解“执行难”,实现执行工作的新发展。

  九三农垦法院 肖海明




【作者简介】
肖海明,单位为九三农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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