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默”在合同中的法律意义
发布日期:2012-08-07 作者:110网律师
法律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会对对方提出的合作意向以“沉默”应对,那么这个“沉默”究竟是表示同意,还是表示反对?合同是成立了,还是未成立?双方
当事人会有不同的理解。
其实,“沉默”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效力,并非当事人所理解的“不同意”。而是,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律赋予了不同的特定的意思表示和法律效力。以下的总结希望能为当事人在以后的民事活动总提供参考。
一、法律有明文规定的
1、积极的效力
A、《合同法》171条规定:试用买卖中试用期届满,买受人的沉默,视为同意购买;
B、《民法通则》66条第1款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代理而不作否认的,视为同意;
C、《担保法解释》54条第2款规定:共同共有人明知个别共有人擅自将共有财产抵押而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同意。
2、消极的效力
A、《合同法》47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催告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沉默的,视为拒绝;
B、《合同法》48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催告后,无权代理的被代理沉默的,视为拒绝。
3、既是积极的又是消极的效力:
《继承法》25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沉默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作出接受或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受遗赠人沉默的,视为拒绝接受遗赠)
二、当事人事先有约定的
例如:甲为工厂,乙为百货商场,甲、乙多年商业往来,互相信任有加。甲、乙约定“以后凡甲发给乙的新产品供货要约函,乙在接到后1周内部回函表示异议的,视为接受(即承诺)。”其后有一天甲发给乙一新电器供货要约函,乙收到一周后,未有回音。于是甲直接发货到乙处,乙异议,表示合同为成立,拒不收货,遂发生纠纷。
经判,乙方异议不成立。因为双方关于乙方的沉默的效力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本案中合同已告成立,乙应予履行(收货)。
除上述两种情况外,沉默不具有意思表示的效力。
例如:甲、乙从未有过商业往来,亦未有任何约定。突然有天甲发给乙一供货要约函,函尾特别声明:“若贵方收到我函后1个月内未予答复,即视为贵方接受我方要约。”乙收到后未予理睬。1个月后,甲见乙无动静,即发货若干到乙处,乙拒收,遂发生纠纷。
乙的做法有依据。除法律有明文规定或当事人双方事先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规定对方沉默行为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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