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由居委会大妈和王胜俊来调解纠纷 请问谁更有效?
如果由居委会大妈和王胜俊来调解纠纷
请问谁更有效?
王胜俊,男,汉族,1946年10月出生,安徽宿州人,合肥师范学院历史系毕业。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首席大法官。
居委会大妈,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经常戴着红袖章,东家长、西家短几乎无所不知,是每个城市家庭都离不开的人物。近几年随着居委会的行政化倾向,这种大妈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她们走街入户的时间少了,坐在办公室的时间多了,因此已被人们忘记。
一天,有对小夫妻闹别扭,找王胜俊解决。
女的说:“法官大人,我要与他离婚”;
王胜俊问:“你要离婚的理由是什么?”
女的说:“我们感情确已破裂”;
王胜俊问:“你说感情已经破裂,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呢?”
女的说:“有,我们经常为生活琐事吵架,而且他晚上都是很迟回来的,我们已经分居二年了”。
王胜俊想: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四款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于是问男方:“你老婆说的是正确的吗”?
男的本来就不想离婚,虽然老婆说的句句属实,昨晚他一整夜没有回家,但想想王胜俊的这个问题也太有意思,于是说:“法官大人,我们昨天晚上还同房呢。”
这下把王胜俊懵糊涂了,想:一个说已经分居二年,一个说昨晚还在同房,到底信谁好呢?于是问女的:“你说你们已经分居二年,有证据证明吗”?
女的这下也糊涂了,于是反问说:“法官大人,我们夫妻之间的那种事,还需要证据证明吗”?
“当然,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你既然主张说与你老公已分居二年,当然要提供证据证明,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同时又问男的:“你说昨晚都与你老婆同房,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否则同样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男人这下火了,说:“法官大人,我与我老婆同房还需要向世人公示吗?我们已经登记结婚了,就意味着法律允许我随时可以与老婆同房,你说对吗?”
这下,难住了王胜俊。想:“这对小夫妻各说一套,且各有道理,但又都没有证据证明,这个官司乍判好呢?”对了,还是叫他们先到居委会由大妈处处理。
于是,这个案子转到了居委会。
居委会大妈笑眯眯地接待了这对夫妻,问:“你们这对小夫妻一大早不在床上卿卿我我,跑到我这里啥事啊?”
女的脸一红,说:“大妈,他时常晚上都很迟回家,把我一个人丢在家里够寂寞的,因此要与他离婚。”大妈是个善于观言察色的人,一听一看就有七分数了。于是问男的:“你娶了个如花似玉的老婆,应当是八辈子的运气,晚上这样迟回来,晚上这样迟回来,把老婆一个人丢在家里放心吗?”
男的把头一低,说:“大妈,不是我放心,只是她太啰嗦了,婆婆妈妈的没完没了,因此我宁愿晚点回来求个耳根干净。”
大妈这下有九分数了,而且根据她的了解,女方本身是个娇生惯养的人,娇气十足;而男人又是个喜欢清净的人,由于中间缺少了调和剂,因此闹别扭。
于是,大妈给他们开了张药方,男的晚上十点前必须要回家,迟于晚上十点回家的,要统揽第二天所有的家务活,客观情况应当要向老婆请假;女的不能太娇气,要改掉小姐脾气,不能把在单位的工作情绪带回家。
对这张药方,男、女双方均表示合情、合理。
于是,他们手挽手地回家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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