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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家外家”欠下债务 法院认定妻子无须偿还

发布日期:2012-08-11    作者:刘德斌律师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原则,“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那么,丈夫在外与他人同居期间所借债务,妻子有义务偿还吗?近日,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案件。
  2010年11月,田某声称去山西买车拉煤,经唐某侄女杨某介绍向唐某借款5万元,唐某与田某本不熟悉,但见到田某和“老婆“孩子都在自己侄女杨某家住着,是个有家室的人,而且田某声称自己在来凤有房有车,唐某见田某家庭经济条件不错,在田某许诺的高额利息的诱惑下,便借给了田某5万元。3个月后,田某还给唐某2万元和部分利息。2011年2月底,田某又以同样的名义找唐某借5万元,唐某答应了。借款期满后,田某没有依约定还款,也始终不与唐某会面,和他同住在杨某家的“老婆”孩子也突然不见了踪影。催还无果,唐某找到了田某位于来凤县的房子,却发现该房住户乐某才是田某的妻子,无奈之下唐某将田某和其妻子乐某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二人返还其借款并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田某与唐某之间的债务,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田某应当返还唐某本息。在还款责任的认定上,该笔债务虽然发生在田某与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田某与他人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事实上借款也均发生在田某与他人非法同居期间,乐某对于田某借款之事事前并不知晓。此外,田某在外同居期间也很少给予其妻乐某和家庭所需的生活费用,由此可以推定,田某所借欠借款并没有用于与乐某的家庭支出。故田某所借之债不能认定为与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而应当由田某个人财产清偿。鉴于上述情况,依照民法和合同法的相关法律及解释之规定,法院判田某返还唐某本息,田某之妻乐某不承担此债务。
  生活中,常有这样的现象发生,夫妻关系不和,一方在外与他人同居并借有债务,债务到期后,债主索债无门,为了提高追回债务的胜算,便将夫妻另一方一起告上法庭。在这里提醒大家,虽然《婚姻法解释二》有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原则,夫妻一方所借债务一般是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但如果该债务未能用于合法家庭的生活开支,是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这样主要是为了保护婚姻受害方的财产权利,避免少数不良之徒借助夫妻关系的外壳稀释自己的债务,当然,这对于债权人不是个好消息,所以,大家在决定给别人借款时还真得好好考察他的婚姻状况,否则,跑得了和尚也跑得了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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