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贱卖房屋转移财产丈夫诉法院维护权益
发布日期:2012-04-29 作者:徐涛律师
张先生和妻子近年来因为种种原感情开始不和。妻子去年闹上法庭要求离婚,但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然而面对已形同路人的丈夫,妻子下定了离婚的决心,于今年10月再次起诉到法院再次要求判离。目前离婚案件尚在处理之中,恩怨仍未了结,二人又因财产问题再次对簿公堂。
“在没有离婚、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她竟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价值40多万的房子以25万元的价格卖了她侄子,这简直是太荒唐了。”家住勤学路的张先生讲新区长江路某号202室房屋是夫妻共有财产,妻子李芳芳为了转移财产,在隐瞒自己的情况下,恶意串通自己侄子李晓的法定代理人,签订了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
妻子却称其转让房屋丈夫是知道的。房屋成交价格已经国家有关机关认可,丈夫所称的恶意串通,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而侄子李晓的代理人称同意姑妈的意见。其向姑妈购买房屋,姑父是知情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自己支付了合理的对价。由于姑妈、姑父系夫妻,其有足够理由相信姑妈的表见代理行为。
法院查明房屋所有权原登记为夫妻共有。去年10月,被告李芳芳与其十岁侄子李晓的法定代理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以2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侄子李晓。侄子李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不久,李芳芳随即向法院起诉离婚。
诉讼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房屋的市场价格为35.96万元。法院认为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在处理该房产时应当与丈夫协商一致。诉讼中,李芳芳称丈夫对转让房屋系知情的,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无法认定以25万元价格转让房屋是夫妻共同意思的表示,而且协议转让价格25万元明显低于市场实际房地产成交价格。
考虑到李芳芳与李晓的亲属关系,李芳芳在离婚诉讼期间实施转让的情节,法院认定李芳芳、李晓在转让房屋中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丈夫利益的行为,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李晓据此取得的房屋立即返还。
根据《婚姻法》规定,如果在离婚时,一方可以证明另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当夫妻之间的感情不复存在而走上离婚之路时,许多昔日共同致富的夫妻常常为多分财产而绞尽脑汁,与他人恶意串通变卖财产就成为一种常用的手段。殊不知,这种恶意串通的行为为法律所不容,一旦事情败露,恶意串通的一方将不分或少分财产,得不偿失。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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