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洗浴不慎摔倒 浴室业主需要赔偿
发布日期:2012-08-11 作者:刘德斌律师
2012年1月12日下午,八十高龄的沈某独自一人前往何某经营的泾县琴溪镇赤滩新街浴室洗澡。在浴池就浴后,沈某跨出浴池不慎倒地受伤。经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骨折,沈某在泾县医院住院治疗8天后出院。经鉴定,沈某为玖级伤残。
法院认为,原告沈某作为一名八十多岁的高龄老人,对于独自一人去浴室洗浴可能会有的风险应当具备相关的认知和避免能力。其在浴室摔倒,自身应承担主动责任。被告何某在浴室未设置安全警示牌,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在其浴室倒地受伤的损害后果负有次要责任。法院酌定原告自行承担其经济损失65%的责任。被告何某承担原告经济损失35%的赔偿责任。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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