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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购房,婚后才办好房产证,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

发布日期:2012-08-17    作者:石闯律师


一方婚前购房,婚后才办好房产证,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

婚前所购房屋婚后才办好房产证,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已经越来越多。到底房屋属于哪一方所有,争议很大。
一种观点认为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依据是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一种观点认为,这种情况下的房屋应为一方个人财产。其依据是《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房屋是在婚前以个人的财产支付房款后购得,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其实,随着《物权法》的生效,一方婚前所购房屋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情况,应视为夫妻双方财产。但在财产分割时,应区分不同情形处理:
一、一方在婚前通过一次性付款购得房屋,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归属。
《物权法》的规定前已述及,房屋应属夫妻双方共有。但一方所付房款按照《婚姻法》规定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房屋的物权虽属夫妻共有,但在分割处理时应先将一方婚前所付购房款扣除,增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一方在婚前按揭所购房屋在婚后才取得房产证,房产证登记在双方名下,该房屋的产权归属。
这种情况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存在共同还款行为的,应在分割时将一方的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扣除,剩余部分再进行平均分配。
三、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该贷款的房屋。
结婚及婚后共同偿还房贷并不能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该房屋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偿还的贷款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共同偿贷部分应当依法分割。即取得权属的一方应向对方补偿对方所付房款及相应增值部分。
四、双方在婚前共同出资,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房屋的权属。
配偶一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有其共同出资,婚后又共同偿还贷款的,该房屋产证虽登记为一方名字,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进行分割。分割时应按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分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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