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质量问题导致车祸,可以要求生产商赔偿
发布日期:2012-08-27 作者:110网律师
问:张某于2008年5月在某公司买了一辆农用车。2008年9月8日按照规定在指定维修点进行了强制保养。2008年9月29日在途中下坡时刹车,车辆刹车向右单边,造成车辆侧翻,张某受伤。治疗花费5000元。事故发生后经交警委托检验部门进行了车辆检验,确定车辆严重向右单边,不符合安全行驶条件。张某认为车辆存在质量问题,于是要求某公司赔偿其医药费5000元。想问一下:该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 |
问:某于2008年5月在某公司买了一辆农用车。2008年9月8日按照规定在指定维修点进行了强制保养。2008年9月29日在途中下坡时刹车,车辆刹车向右单边,造成车辆侧翻,张某受伤。治疗花费5000元。事故发生后经交警委托检验部门进行了车辆检验,确定车辆严重向右单边,不符合安全行驶条件。张某认为车辆存在质量问题,于是要求某公司赔偿其医药费5000元。想问一下:该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 答:产品质量责任是指因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产品适用、安全和其它特性的要求,给用户造成损失后,由产品的生产者和经销者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这里的损失既包括不合格产品对用户的经济效益的影响,也包括不合格产品给用户及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因此,这种民事责任既包括了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又包括了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一种特殊的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产品责任的承担者是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不合格产品给用户造成的损失,负有连带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可见,产品的用户与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不直接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之间,因后者的过错所形成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按一般侵权责任条款处理。 按照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产品均负有责任,因此你可以单独起诉产品的生产者也可以单独起诉产品的销售者,还可以将二者列为共同被告,让二者共同承担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22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从程序法上的规定来看,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案件分属二种不同的专属管辖范畴;实体上,它们也是二种民事法律关系。所以,法院应以不同的案由,分别立案处理。实践中,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及民事诉讼的二便原则,由一个法院同时受理合同责任案件和侵权责任案件,以提高办案效率,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 因此,如果你打算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时,可能选择适当的管辖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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