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高压电身亡责任由谁承担
发布日期:2012-08-29 作者:李水全律师
律师答:依照《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该案属高度危险作业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范围,应按特殊民事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侵权责任法》第7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经营者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一)不可抗力;(二)受害人故意。你父亲的行为不属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所以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你父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干活过程中没有注意安全防范,存在一定的过失,按法律规定可以减轻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经营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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