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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辖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登记(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市辖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1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后30日内必须将新负责人有关信息报送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请先登陆本系统进行网上申请,并在3日内将符合要求的书面材料交至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各地司法局批准后送省司法厅备案。逾期不提交书面材料的,本系统将不保留网上申请信息。
1.2律师事务所申请变更负责人,必须提交合伙人(合作人)的变更协议或主管机关的决定。
1.3合伙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必须分别为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合作人。公职律师事务所、国资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由主管机关任命。
1.4 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经核准后,5日内把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交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进行更改。
1.5 申请人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违法行为的,除不予批准外,系统将自动保存记录。

申请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在网上打印)。
(二)合伙人(合作人)的变更协议或主管机关的决定。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
决定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
程  序
时  限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表格下载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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