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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辖律师事务所章程协议变更登记(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市辖律师事务所章程协议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1.1律师事务所章程、协议变更后30日内必须将新章程、协议报送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请先登陆本系统进行网上申请,并在3日内将符合要求的书面材料交至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各地司法局批准后送省司法厅备案。逾期不提交书面材料的,本系统将不保留网上申请信息。
1.2律师事务所申请变更章程、协议的,必须提交附有全体合伙人(合作人)签名同意的新章程、协议原件及复印件2份,司法行政机关确认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将原件发回。
1.3律师事务所的章程、协议中不得含有违反《律师法》及有关规章的约定(如“股份”、“有限责任”等),如含有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备案,退回申请人并要求其进行更改。
1.4 申请人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违法行为的,除不予批准外,系统将自动保存记录。

申请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章程、协议变更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在网上打印)。
(二)附有全体合伙人(合作人)签名同意的新章程、协议原件及复印件2份。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
决定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
程  序
时  限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表格下载

 

律师事务所章程协议变更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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