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骚扰同事应担何责
发布日期:2012-09-18 作者:徐涛律师
[案情分析] [评析]:
所谓性骚扰是指违背对方意愿,故意侵扰对方性权利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在审判实践中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界定性骚扰:第一,被骚扰者的主观状态,骚扰者的行为违背了被骚扰者的主观意愿,会引起被骚扰者的心理抵触、反感等;第二,骚扰者的主观状态,是出于一种带有性意识的故意,即骚扰者明知自己带有性意识的行为违背被骚扰者的主观意愿,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第三,骚扰者的客观行为,骚扰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即积极主动的言语、身体、眼神或某种行为、环境暗示等;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即利用某种不平等的权力关系使被骚扰者按照其意志行为;第四,侵犯的客体,性骚扰行为直接侵犯的权利客体是被骚扰者的性权利,实质上是公民人格尊严权的一种。
本案中,王某对柳某出于性意识的故意,在违背柳某主观意愿的情况下,以发送淫秽性和威胁性手机短信的方式,引起了柳某的心理反感,侵扰了柳某保持自己与性有关的精神状态愉悦的性权利,故王某的行为构成了性骚扰,并非王某辩称之玩笑过火行为。在我国,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各种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所以王某应承担自己性骚扰行为的法律责任,故对于柳某要求王某停止短信骚乱和赔礼道歉的请求予以支持。同时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自然人的人格尊严权受到非法侵害时,受害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依该《解释》第8条第(2)项的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致其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时,侵权人应赔偿受害人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王某的性骚扰行为已对柳某本人及其家庭造成了相当程度的损害后果,故法院对于柳某要求王某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案情结果] [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性骚扰行为已对柳某本人及其家庭造成了相当程度的损害后果,故对于柳某要求王某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9条之规定,判令:1、王某停止对柳某利用通讯工具进行性骚扰侵害的行为。2、王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柳某赔礼道歉。3、王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柳某精神抚慰金1000元。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相关法律问题
- 女友被同事追求,不断的骚扰她,跟踪,发短信,打电话骚扰。还威胁要 4个回答25
- 我老公的前女友每天电话短信骚扰他,发送辱骂信息,请问怎么惩治她? 1个回答0
- 短信骚扰 5个回答0
- 买房后,每天接到很多骚扰电话、短信该报警还是起诉?具体怎么办? 1个回答10
- 总被同一个号码打骚扰电话和发骚扰短信,好长时间了,还不知道是谁, 1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员工在单位仓库自杀身亡,单位是否承担责任?
- 房客在酒店猝死,酒店是否担责?
- 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承担责任
- 陪孩子到蹦床公园玩蹦床,家长太投入,玩出70%的侵权责任
- 家庭共有财产登记在个人名下,能否偿还成员个人债务?
- 关于猥亵儿童罪的实践案例分析
- 微博刻意引导、精选骂人留言 公众号运营者构成侵害人格名誉权侵权
- 人格权侵权|网络上遭遇人肉搜索或者网络暴力要如何维权保护自己
- 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哪些情形不以犯罪论处?
- 原告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某殡仪馆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本律师为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撰写的上诉状,双方当事人在二审阶段达成调解,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徐某与被告杨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与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