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厦装空调外机受阻 法庭仲裁
发布日期:2012-09-20 作者:徐涛律师
被告:陈X,现住X大厦603室。
原告X公司系长沙市黄兴南路社坛街X大厦的开发商,X大厦系一幢八层的综合楼。原告铁建行系X大厦部分房屋业主,购有该大厦第一层全部商场(约 2400平方米)及第三层部分房屋(约300平方米)的产权。被告陈X系X公司安置的拆迁户,拥有X大厦顶层的第603室约76平方米的房屋产权。 原告铁建行所有的第一层房屋用作营业场所,需安装中央空调,该空调由长沙市西工建设公司负责安装,该公司即委托湖南省建筑设计院设计出安装图纸,经X公 司及原设计X大厦的长沙金湘设计有限公司审核同意,在X大厦的楼顶屋面占用约165平方米安装一套ZCH型风冷热泵室外机组,承载该室外机组的钢框架基本履盖陈X住房屋面。1997年6月28日,长沙市西工建设公司在施工过程中,陈X及家人以在其楼顶安装空调,导致其天花板、墙面出现裂缝及以后空调的噪声、震动和热岛效应将危害其一家生命财产安全为由阻挠施工,遂酿成纠纷。1997年7月17日,铁建行委托X公司代为诉讼,X公司遂于同日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陈X停止阻挠施工,赔偿损失。
被告陈X反诉称:由于原告在其所住楼房的屋面安装中央空调室外机组,已造成其房屋天花板及墙面出现裂缝,且安装后的噪声、震动及热岛效应将直接危害被告的生命、财产安全,特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告立即消除 危害,拆除所安装的中央空调,并对已给其房屋造成的损害进行维修。
[案情分析] 1997年7月22日,长沙市天心区环境保护局发出 97-7-02号《关于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措施审核意见的通知》,同意铁建行城南分理处在X大厦屋面安装一台中央空调室外机组,安装完毕须经环保部门测 试、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同年8月14日,长沙市建筑工程管理局下达97-08号《长沙建筑工程施工任务通知单》,同意铁建行在X大厦安装上述 中央空调。同年9月18日,长沙市规划监察执法队以“该建筑的空调配套设施对城市规划无影响,不需在我局报建”为理由,答复了X公司对此提出的报告。对 陈X提出的由于在楼顶安装空调已导致其天花板墙面出现裂缝的情况,天心区人民法院于同年8月6日委托长沙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鉴定,结论为:X大厦603号房屋内墙挑梁底水平裂缝及天花板纵向裂缝均属温度变形裂缝,与空调安装施工无直接联系。
X公司起诉陈X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后,因在X大厦楼顶所安装的空调系铁建行所有,1997年12月18日,铁建行申请以原告的身份参加诉讼。天心区人民法院 经审查认为,铁建行是空调的所有人,是直接的被侵权人,其虽委托X公司代为诉讼,但应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X大厦安装的中央空调之所有人为原告铁建行,而非原告X公司,铁建行虽委托X公司代为诉讼,但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 法律行为,故原告X公司以自己名义提起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铁建行与被告陈X同系X大厦的房屋业主,其纠纷属异产毗连房屋之所有人使用共有设 施产生的纠纷。根据原告铁建行所拥有的房屋所有权面积,原告铁建行可依法合理使用屋面面积约为300平方米,而该空调室外机组的承载钢框架全部展开所占面 积根据图纸计算约为165平方米,故原告铁建行未多占共有屋面面积。该空调机组设施安装施工,是长沙市西工建设公司委托湖南省建筑设计院设计、经X公司 及该大厦原设计单位长沙金湘设计有限公司审核同意后进行的,原告铁建行与X公司又分别向长沙市天心区环境保护局、长沙市建筑工程管理局、长沙市规划局等 部门审核报批,手续合法,因此,原告铁建行在X大厦屋面安装中央空调室外机组,属于合理使用共有屋面,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铁建行要求陈X赔偿阻挠施工造成损失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陈X称空调机组安装使用后,可能危及房屋、人身安全并造成环境污染,且已造成房屋损害, 因损害事实尚未发生,无事实依据,故不予采纳。
[案情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该院于1998年3月27日判决如下:
一、陈X不得妨碍铁建行在X大厦屋面安装中央空调室外机组的施工。
二、驳回X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铁建行要求陈X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陈X的反诉请求。
该判决向原、被告宣判后,陈X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但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于1998年8月19日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陈X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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