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照丢失引发精神赔偿
发布日期:2012-09-20 作者:徐涛律师
[案情分析] 本案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了8000元的精神损失费上。“精神损害”是一个有特定法律意义的概念,精神损害赔偿不同于财产损失的赔偿。财产损害赔偿上,只要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符合侵权的要件,依照其情形不能恢复原状的,就应该等价赔偿其财产损失。而精神损害赔偿其目的不是为了填补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其基本功能是抚慰受害人的精神痛苦,是为了补偿、抚慰受害人受到伤害的心灵,她具有象征性和安抚性,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对加害人予以惩戒。由加害人承担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具有一定的惩罚性,无论是对加害人本人还是对其他社会成员都具有警戒和教育作用,侵权是要付出沉痛代价的。
人的人格尊严、生命、健康等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也不是用金钱可以交换的,但一旦侵权行为发生后,一定数额的金钱赔偿或许是依靠法律能找到的最佳救济方法。
严格说来,民法通则没有直接使用“精神损害”的概念。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比较接近的是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我国目前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最主要的法律依据,它是我国对自然人人格利益的司法保护上的一个重大进展。但是法律不是对任何情况下产生的任何程度的精神损害都予以救济,而只是对特定条件下达到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予以救济:由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精神损害”是一个有特定法律意义的概念,而不同于医学上的精神损害或者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谈论的一般的精神方面的不快。#p#分页标题#e#
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功能是抚慰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对精神痛苦客观上不能作出数理评价,而且精神痛苦的个案也有差别,赔偿数额只能在个案当中斟酌确定。人们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合理期待,应当符合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一般价值取向。
随着人们人格尊严意识、权利意识的增加,人们在权利受到侵犯时,不仅会要求财产损害赔偿,也会更多地要求由于对方侵权而给自己造成的精神损害的非财产损害赔偿,这也是社会精神文明进步的一种表现。
[案情结果] 最终此案经法官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某人像摄影工作室赔偿原告小王胶卷及冲扩费共计200元;并赔偿原告小王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00元。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相关法律问题
- 10几年精神病史自身原因旧病复发怎么赔偿 1个回答10
- 店内相机丢失该谁赔偿 2个回答10
- 关于行李丢失赔偿 3个回答0
- 在出租车上丢失行李,应该由谁赔偿 4个回答20
- 如何赔偿丢失的钱 5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湖北省2024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最新标准
- 员工在单位仓库自杀身亡,单位是否承担责任?
- 房客在酒店猝死,酒店是否担责?
- 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承担责任
- 陪孩子到蹦床公园玩蹦床,家长太投入,玩出70%的侵权责任
- 家庭共有财产登记在个人名下,能否偿还成员个人债务?
- 关于猥亵儿童罪的实践案例分析
- 微博刻意引导、精选骂人留言 公众号运营者构成侵害人格名誉权侵权
- 人格权侵权|网络上遭遇人肉搜索或者网络暴力要如何维权保护自己
- 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哪些情形不以犯罪论处?
- 原告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某殡仪馆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本律师为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撰写的上诉状,双方当事人在二审阶段达成调解,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徐某与被告杨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