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坑淹死8岁儿童责任谁负
发布日期:2012-09-20 作者:徐涛律师
[案情分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该条第三款还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张朝永夫妇作为张力的法定监护人,只图玩乐,未履行看护职责,让年仅8岁的张力独自出去玩耍,致使悲剧发生。因此,张朝永夫妇对张力之死负有监护不周的过错责任,应自行承担一半的损失。村委会作为水坑的所有者,有义务对水坑进行管理。雨季来临时,应在水坑四周采取防护措施及设置警示标志,以防止意外的事情发生。而本案中,村委会却未尽到这样的管理责任,故村委会在此事故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村委会对张力之死应承担一半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根据上述理由,并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的有关损害赔偿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案情结果] 晋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村委会赔偿张X夫妇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等共计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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