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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酒”茅台逆流而上

发布日期:2012-09-21    作者:110网律师
“国酒”茅台逆流而上
[学科分类] 知识产权法
[出处] 本网首发
[关键词] 国酒茅台;禁止使用“国酒”;禁止注册的商标
[写作年份] 2012
[正文]
 
[“国酒茅台”商标的申请历史]
下面这个表格,详细记录了“国酒茅台”的申请历史。其中,2001913日申请注册了2件商标,200681日申请注册了1件商标,2007910日申请注册了2件商标,201069日申请注册了4件商标,总计申请注册了9件“国酒茅台”商标。9件商标,有的字体不同,有的配个图形或者拼音,但总体来讲,从商标近似的角度去考虑,9件商标的显著性部分均为“国酒茅台”四个汉字,无论如何改变都改变不了这个“根”。
 
国酒茅台申请情况详细列表
序号
申请号
申请日期
申请商标
商标状态
1
1991120
2001.09.13

已无效
2
1991122
2001.09.13

已无效
3
5514889
2006.08.01

已无效
4
6269793
2007.09.10

已无效
5
6269794
2007.09.10

已无效
6
8377467
2010.06.09

异议
7
8377491
2010.06.09

异议
8
8377511
2010.06.09

异议
9
8377533
2010.06.09

异议

 
[“国酒茅台”9件商标现状]
9件商标的申请人,均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申请的2件商标、2006年申请的1件商标、2007年申请的2件商标总计5件商标已经无效。虽然无法从官方的文件中探寻无效的真正原由,但一般来说上述5件商标是被商标局驳回了,没有核准注册。
茅台酒厂并未因此放弃对“国酒”的钟爱,于2010年再次申请4件商标,耐人寻味的是,这次申请的4件商标居然被商标局于2012720日初步审定,刊发在第1320期公告上,这下,搅动了大众的神经,更搅动了各大酒厂的神经。
申请注册的商标被商标局初步审定后,有3个月的异议期,在异议期内,任何人均可对申请商标提起异议,阻止申请商标的注册,如果3个月内没有人提出异议,初步审定的商标便会被核准注册,取得商标注册证。被初步审定的4件商标,截止2012914日,已经被10个以上的主体提起了异议程序,真是一石激起千层浪,煞有千夫所指、万人唾骂之势。
 
[何谓“国酒”]
乒乓球是中国的国球,通说认为有三大原因:第一,中国的乒乓球为国家赢得了巨大的荣誉;第二,乒乓球运动在中国十分普及,得到国人喜爱;第三,乒乓球为中国的长治久安做出过贡献。
我个人浅显的意见是:中国人民提起乒乓球就很自豪,这种自豪感是属于全中国人民的,这种自豪感是任何其他运动例如被称作贵族运动的高尔夫球、被戏称为上帝都无法拯救的中国足球所不能带来的。
虽然乒乓球的国球地位并没有官方的正式文件确认,但乒乓球作为国球没有任何争议,我想中国人民都是认可的。
“国酒”,目前来说在中国没有形成共识,只是由于茅台酒一直宣称自己为国酒,才导致有些人认为茅台酒即是“国酒”。
我个人认为,“国酒”可以是某一类酒的通称,但绝不应该特指某一个品牌的酒。
中国的酒文化源远流长,其中黄酒、白酒是中国酒的代表。黄酒的历史是早于白酒的,但目前在中国,黄酒的市场要远远小于白酒市场,从这一点来讲,似乎白酒更能代表中国酒。
可是,中国是有十几亿人口的大国,有五十六个民族,我们每一个民族都有自己的特色,我们每一个地域都有自己独特的文化,我们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不论是从法律上还是从政策上,都允许不同的文化因素的存在,并且还要加以保护。对于中国的酒,绝对不能因为“白酒”强大的市场就将其定位为“国酒”,因为这种称谓是无法在中国形成共识的。就像中国有五十六个民族,汉族是人口最多的,但汉族要尊重少数民族,汉族要和少数民族共同管理国家,共同构建和谐社会,汉族绝对不会称自己为“国族”。遵照此理,“国酒”原本可以作为某一类酒的通称,但在中国不宜将某一类酒称为“国酒”,并且这种称谓毫无意义。
中国的酒文化,中国的礼文化,造就了中国酒市场的繁荣。众多的大品牌通过大肆的广告宣传在抢占市场,“五粮液”、“剑南春”、“洋河”、“水井坊”等众多品牌耳熟能详,这中间当然包括自称为“国酒”的“茅台”。市场经济的大环境决定了秦国统一六国的时代一去不复返,各大品牌恐怕谁也不愿意尊称对方为大哥。信息时代决定了谁也不敢断定自己到底还有多长的寿命,因为“三鹿”顷刻之间便告别了历史舞台。在这样一个时代,茅台自称为“国酒”,客气的说是不合时宜。
再者,如今的茅台,已经列入奢侈品的行列,中国绝大多数百姓恐怕只能闻其名而不能食其味,如此脱离群众、高高在上、不接地气的酒,居然要自称“国酒”,国人岂能答应?!
因此,在中国,“国酒”不但不宜作为某一类酒的通称,更不能作为某一个品牌酒的代名词。
如果将来真需要定义“国酒”,这个权利应该在中国政府手里,应当由中国政府发布正式文件。不管中国政府有没有可能将“白酒”定为国酒,但可以肯定的是不会把某一品牌的酒定为国酒,因为市场经济下,政府不应干预自由的市场竞争,不应给予某一个市场主体特权,否则即是违反了《反不当竞争法》。另外,一但将某个品牌的酒定为“国酒”,就相当于这个品牌的酒穿上了黄马褂,将来,中国政府必定为该酒所绑架,必定为该酒买单。
 
[“国酒茅台”商标不应获准注册]
茅台酒厂多年的锲而不舍到底因何原由,本文对此不发表任何意见,笔者接下来只从法律上进行分析,“国酒茅台”到底应否获准注册。
2010728,商标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含中国及首字为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其中第三部分规定如下:
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
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应当严格按照以下标准审查:
一、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
根据上述规定,“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国酒茅台”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即“国酒”和“茅台”,该商标申请注册的商品类别即为33类酒类商品上,因此,“国酒”符合“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的模式,应当予以驳回。
上述规定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该规定可以算作商标局的规范性文件。既然是商标局的规范性文件,商标局在具体业务操作时就应当遵守,“国酒茅台”商标本就不应该被初步审定通过。
其实,上述规范性文件是有法可依的,具体的法律依据就是:
《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针对“国酒”,首先,可以认定该商标具有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正如本文对“国酒”含义的分析,任何一个品类的酒都不能作为中国的“国酒”,任何一个品牌的酒更不能代表中国酒,“茅台”自称国酒,没有官方确认,没有中国人民的普遍认可,也不可能获得官方和中国人民的认同,这种自称显然属于欺骗中国广大消费者,夸大宣传。
其次,如果“国酒”可以作为某一类酒的称谓,那么这种称谓使用在酒类商品上是缺乏显著性的,或者可以说是酒类的通用名称,因此,从这一点来讲,“国酒”也不应获准注册,同时也不应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
国字头商标没有明确审查细则的2001年、2006年、2007年,相同的代理机构代理申请注册的相同的“国酒茅台”并未获得初步审定通过,时隔几年,国字头商标有了明确的审查细则,商标局却莫名其妙的审核通过了“国酒茅台”4件商标,商标局的权威性何存?这不能不让人浮想联翩。
另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2011年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申请的“北大荒国水”商标也已经被商标局驳回。“国水”,北大荒担不起,“国酒”,茅台就能担当的起?!
 
 [“国酒”应被禁止使用]
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下,茅台酒被当时的国家领导人所喜爱,茅台登上了国宴,因此,茅台自称国酒有特定的历史背景,虽然因此而自称国酒并不妥当。基于此,无论是在广告宣传中,还是在茅台酒瓶的外包装、瓶贴上,均使用“国酒茅台”字样,由此导致一些公众认为茅台酒即是“国酒”。笔者无意否定茅台酒的高品质及广告宣传的高投入,但同样不能否认茅台酒的发展一直在打政治牌,中国政府一直在被茅台酒所利用。
历史是发展变化的。2012326日,在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禁止用公款购买香烟、高档酒和礼品。
公务接待禁喝高档酒,茅台当然首当其冲。在今后的公务接待当中,或者国家领导人的宴会当中,恐怕很难再看到茅台的身影了。即使有,恐怕也要低调的多,没有谁再敢跳出来说在XX国宴上喝的是茅台酒。
中国政府在禁止公款消费高档酒,茅台酒的政治牌就不能再打了。如果仍然一味的纵容茅台酒的行为,就相当于中国政府一直在扮演着茅台酒的代言人。这种纵容实际是公权力在无偿的为私权利服务,有违政府的职能,有违公平的市场竞争。
历史是进步的,“国酒”被叫停一定会是历史的进步。奉劝茅台不要逆历史潮流而上。
附注:
[作者]
刘东海 北京市丰禾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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