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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的律师经济鉴证

发布日期:2012-09-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律师经济鉴证
【写作年份】2008年


【正文】

  在以往的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只有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有资格提供经济鉴证服务。二OO三年九月十三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国资评价〔2003〕72号发布的《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将律师事务所也列入提供鉴证服务的中介机构行列。由于律师事务所为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提供经济鉴证服务是一件新鲜事务,有关各方对其中业务并不熟悉,对律师行业本身也是一项新业务,有个研讨之必要。

  一、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定义及内容

  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定义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2、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内容

  企业清产核资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内容。

  账务清理是指对企业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及对企业的各项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企业账账相符,账证相符,促进企业账务的全面、准确和真实。

  资产清查是指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在资产清查中把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以及做好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企业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按照清产核资要求进行分类排队,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价值重估是对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企业在以前清产核资中已经进行资产价值重估或者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已经进行资产评估的,可以不再进行价值重估。

  损溢认定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资金核实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企业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二、国有企业资产损失的认定

  1、国有企业资产损失的定义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清产核资清查出的在基准日之前,已经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和以前年度的经营潜亏及资金挂账等。

  针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各项资产损失的核实和认定,企业应当依据有关会计科目,按照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待摊费用挂账损失、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其他资产损失等分类分项进行。

  2、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的依据

  在清产核资工作中,企业需要申报认定的各项资产损失,均应提供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企业收集到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及清偿文件;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的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鉴定机构等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本企业在财产清查过程中,对涉及财产盘盈、盘亏或者实物资产报废、毁损及相关资金挂账等情况的内部证明和内部鉴定意见书等,主要包括: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资产盘点表;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企业内部技术鉴定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当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技术鉴定和论证);企业的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三、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的律师经济鉴证

  1、律师经济鉴证概述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是指中介机构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清理出的有关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及资金挂账进行经济鉴证,对企业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以及协助企业资产清查和提供企业建章健制咨询意见等工作。

  律师经济鉴证,是指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的某项经济事项所做的专项经济鉴证。律师经济鉴证是经济鉴证中的一种,其他的经济鉴证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其他专业鉴定机构等进行的专项经济鉴证。

  2、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介入经济鉴证的条件

  对律师事务所的要求,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第九条的规定:承办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业务的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具有经济鉴证或者财务审计业务执业资格;(二)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执业受到有关监管机构处罚,机构内部执业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健全;(三)中介机构的资质条件与委托企业规模相适应。

  对于律师的要求,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的第十条的规定:承办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业务的中介机构专业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负责人应当为具有有效执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律师等;(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并且熟悉国家清产核资操作程序和资金核实政策规定。同时该规则第十一条规定:承办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业务的中介机构或者相关工作人员,与委托企业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规定回避。

  3、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介入经济鉴证的委托

  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外,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均须委托中介机构承办其经济鉴证业务,并应当依法签订业务委托约定书,明确委托目的、业务范围及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特定经济行为要求申请进行清产核资的,以及企业所属子企业由于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经济行为使产权发生重大变动(涉及控股权转移)需开展清产核资的,由企业母公司统一委托中介机构,并将委托结果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企业根据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以及企业母公司由于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经济行为使产权发生重大变动(涉及控股权转移)需开展清产核资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委托中介机构。

  4、鉴证程序

  在企业损失及挂账经济鉴证工作中,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查阅企业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勘察业务现场和设施,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与核实;对企业故意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和相关损失及挂账证据的,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有权对相关损失及挂账不予鉴证或者不发表鉴证意见。

  在国有企业损失及挂账经济鉴证工作中,律师应当实施必要的、合理的鉴证程序:

  (一)督促和协助企业及时取得相关损失及挂账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二)在企业难以取得相关损失及挂账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时,律师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损失及挂账的内部证据;

  (三)赴工作现场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相关调查资料;

  (四)根据收集的上述材料,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相关损失及挂账的发生事实和可能结果进行鉴证;

  (五)通过认真核对与分析计算,对企业相关损失及挂账的金额进行估算及确认;

  (六)对收集的上述材料进行整理,形成经济鉴证材料;

  (七)出具鉴证意见书。

  律师出具法律鉴证意见书是律师在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进行的最后一个程序,对于企业的相关损失及挂账,律师应按照类别逐项出具鉴证意见书;此外,鉴证意见书应当内容真实、表述客观、依据充分、结论明确。

  四、律师在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中应当遵守的执业道德及违法责任

  律师应当严格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损失及挂账经济鉴证工作,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诚信为本,不虚报、瞒报和弄虚作假,认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对于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企业的商业秘密,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外公布。

  律师在经济鉴证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执业道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及时终止其清产核资经济鉴证业务,并视情节轻重,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作者简介】
刘东海,北京市丰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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