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债权债务案例 >> 查看资料

拖欠的货款转为借款法律认可

发布日期:2012-09-25    作者:徐涛律师
 原、被告长期壁挂暖气片生意。2006年5月20日,被告结欠原告货款4800元,当日又向原告借款12000元并出具金额为16800元借条一份给原告,约定了还款时间和支付利息。后被告两次共偿还原告5000元。原告以被告未及时归还为由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11800元及利息,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对原告主张的2006年5月20日被告出具金额为16800元借条一份给原告的事实无异议,但借条上金额16800元中包含借款和货款,该借条中的货款转为借款部分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无效,对该货款不应支付利息,且被告出具借条后已还给原告16800元。
  庭审中,经当事人举证、质证,原告对被告出具借条后已归还给原告16800元不持异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告出具借条中货款转为借款部分的效力。


[案情分析]   本案虽然案情不复杂,但涉及到被告出具借条中货款转为借款部分的效力问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将货款约定转为借款实际上是将货款虚拟为已经偿还,然后再由收款人将所收货款出借给付款人,从而在双方之间消灭了货款之债,成立了借款之债,进而货款之债获得了准用借款之债的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效果,这种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只要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中关于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作出处理。本案原、被告将以前所欠货款转为借款与新借款一同由被告出具借条给原告,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借条中包含被告以前所欠货款与新借款,这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合同关系,不可混淆,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应当区别对待,并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中关于买卖合同和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作出处理。
  综上述,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




[案情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长期发生业务往来。2006年5月20日,被告结欠原告货款4800元,当日又向原告借款12000元并出具金额为16800元借条一份给原告,原、被告间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后仅支付12000元,余款4800元未及时支付,引起纠纷,应承担支付原告借款及利息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4800元及利息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已被被告提交的证据推翻,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原告出借款4800元及利息;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孙志军律师
湖北武汉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