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人住所
发布日期:2012-10-11 作者:连会有律师
住所与场所不同。一是场所可以有多处,而住所只能有一处;二是住所是法律意义上的住址,场所是事业单位开展活动的场地。当只有一处场所时,其住所与场所实际上是同一个“地方”;当有多处场所时,应选择其中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作为法律意义上的住所,其他活动场所在申请表的备注栏标明。
登记事业单位法人住所,主要是为了确定与事业单位有关的法律关系于一个明确的地点,保证事业单位法人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并依法保护事业单位法人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具体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确定了事业单位法人与有关社会组织和自然人之间,相互进行经济往来、传递信息、通信联络及传递公文信件的地点。
二是便于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事业单位法人进行监督管理。
三是便于确定人院民事审判管辖和事业单位法人诉讼管辖。事业单位发生的民事纠纷的相当一部分,要由事业单位法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四是便于追究事业单位法人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事业单位法人如果不登记住所,甚至“居”无定所,当其需要承担有关责任时,就可能出现无“处”追究的情况,从而给违法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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