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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原告的离婚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2-10-13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给原告离婚的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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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原告与被告举行婚礼时,由于其是一个未成年人,所以原告当初与被告“结婚”的行为不是其本人对自己感情的真实意思表达。
由于原告与被告结婚时原告才17, 所以对一个未成年人来讲, 其对感情的理解、认知和处理都是不成熟的。尤其是从被告逼原告结婚再到原告父母为了全家人的“面子”着想而牺牲原告的婚姻自主权的做法是法律禁止的,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通常来讲, 每个人结婚是为了追求幸福, 但原告结婚是为了“了结”难以平息的恩怨, 所以原告的这桩婚姻从一开始就不是一个具有感情的婚姻, 导致以后被告与原告经常的打架等感情不和的现象时常发生,原告离家出走等这一系列的感情不和的表现已经构成离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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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原告虽然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由于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感情基础,所以原告离家出走更进一说明原告与被告已经无法共同生活下去。
从原告离开家与被告分居到现在有2年的时间了,根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应准予离婚. 所以法院依据法规定应当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从另外一个角度讲,双方这样僵持下去,双方不但没有家庭的温暖而是双方有痛苦的,所以如果双方在一起过不下去时离婚对双方都是一种解脱, 对孩子反而有好处, 至少孩子不在一个吵架与打闹的环境中成长。所以双方要面向将来,理智面对现实。
第三,关于孩子的抚养权。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以及法发(1993)第30号文第七条的解释,本案中应当征求孩子意见或法院本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因素判决孩子抚养权…….
 
第四,关于原告与被告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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